四部门发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发布时间:2019-04-30 09:22:36

四部门发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

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

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

  2014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展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明确要求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

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发缴

存职工不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

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

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

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

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

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

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

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

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

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

四部门发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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