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与摊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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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与摊贩的博弈
一、案例背景
“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而同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又极不平衡,因而,大量的各类人员涌入城市,并造成城市的扩张,是不可避免的。”清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一再提到“淘金梦”在现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带有暴发欲望的“淘金行为”是这个时代的普遍现象。中国的城管队伍,正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背景下诞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的职责。流动商贩,一个古老的职业,曾经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重要贡献,现在却成为城市驱赶的对象。城管队员与流动商贩为了各自的“饭碗”而博弈,现代都市版的“猫鼠游戏”由此上演。一方为了生存需要在城市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居民社区等公共空间摆设临时摊点做生意,出售一些季节性商品、低层次日常消费品等;另一方为了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交通秩序等公共利益,需要严格道具特定区域内的流动商贩。在城市生活中,这些为了“活路”而流动的小商小贩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身份使其获得了公众的心理同情。城管制度自身存在着一定局限性,而城管队伍本身也鱼龙混杂,使得公众对城管和摊贩褒贬不一。近年来,随着媒体对一系列城管“暴力执法”、摊贩“暴力抗法”事件的曝光后,公众舆论呈现一边倒得同情支持流动商贩、职责谩骂城管执法队员的倾向。城市管理这项工作在公众眼中,似乎就是几个带大圆帽、穿制服的人,整天开着车在大街小巷乱砸乱收乱罚,而不是所谓的依法管理城市各项事务,保障城市正常良性发展,这样就背离了城市管理的初衷,也与建设和谐社会相悖。
二、案情简介
年仅23岁的崔英杰是河北省阜平县的农民,从今年5月份开始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无照卖烤肠。8月11日下午,李志强等城管执法人员到中关村地区执法时,发现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有无照经营现象,便立即上前制止,遭遇到崔英杰的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他的三轮车等经营工具。“正当我们准备撤离时,崔英杰手持切烤肠的刀,从人群中冲出,举刀猛刺老李的脖子。”据李志强的同事事后回忆,他们当时都着急送李志强去医院,虽然派人围堵崔英杰,但还是让他跑了,李志强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6时许因公殉职。据悉,李志强是本市城管执法组织成立8年来首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8月16日,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据当时在场的其他小贩介绍,平时沉默少言的崔英杰不太合群,干这行不到3个月,而且与其他小贩不同的是,他卖烤肠用的是一辆崭新的三轮车。“旧车子收了就收了,损失不会太大。他刚来不懂,一辆新车值四五百元,他舍不得。”小贩这样解释崔英杰的过激行为,在逃亡了11个小时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获,他对杀害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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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强一事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被杀绝非偶然事件,从这个事件反映出来的流动小贩等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他们的生存状态,他们为什么杀人。一些城管人员粗暴对待那些小伤小贬,甚至大打出手,或者在网上发布的好多惨不忍睹的图片贴子。城管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当一个人举债买下的、赖以生存的东西被抢夺,他连解决温饱的希望都破灭了,他必然会想尽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即使是失去理智的极端的触犯法律的。当然杀了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的确引起大家的关注,就如崔英杰(杀城管的商贩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的那段话发人深省:“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律师的话一次次地拷问人们的心灵,也拷问我们的政府,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如何保障老百姓的生存权。
三、分析与讨论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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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