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4 11:40:01

德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科技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并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和体制的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稳定的研发投入。1、技术研发经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2、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数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三)有稳定合理的研发队伍。1、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有健全的研发机构。1、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2、有规范的章程和工作制度以及稳定足额的经费来源;3、达到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标准。

(五)有完善的领导组织。建立总经理负责制的技术创新领导组织和总工程师负责制的技术创新管理组织。

(六)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与至少1家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有具体的合作研发目标任务;或者与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关联企业建立起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关系,并建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联合研发机构。

(七)有实质性的技术成果。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每年至少承担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2、每年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3、每年至少取得1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已通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国名牌产品、国审农作物品种为主起草行业标准等。

(八)有显著的科技创新效益。连续两年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0%以上,拥有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20%以上。

(九)企业连续两年达到市级以上规定的环保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

  第七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五)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六)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七)科技计划立项、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八)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

(九)有关环保手续;

(十)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许可证件。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

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对于取消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许申报。

  (一)连续两年没有申请专利或没有科技成果鉴定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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