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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4 06:04:35

证监会对绿大地及中介机构的处罚(2019-11-0509:35证监会对绿大地及中介机构的处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926当事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法事实如下: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19年、2019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和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一、绿大地2019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披露的各年度前5大销售客户与实际不符,经查,深圳鹏城的审计底稿中没有记录对绿大地前5大销售客户的审计程序。二、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9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12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银行3711账户余额为32,295,131.74元。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20191231日的3711账户余额为4,974,568.16元。经查,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20191231日的余额。1
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真实完整编制工作底稿,深圳鹏城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的规定。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造成其未发现绿大地在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为绿大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深圳鹏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认定文件,审计报告,相关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决定:撤销深圳鹏城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201951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权、胡虹等12名责任人201923当事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槐璋。赵国权,男,195433日出生,时任绿大地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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