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发布时间:2019-03-16 23:34:20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1]38

【发布部门】常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38号)

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

(一)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含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用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按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预付款亦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土地出让收入剔除报批税费、拆迁补偿、前期开发等土地成本性支出后的部分,称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扣除中央、省、市政策规定计提和切块使用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专项资(基)金后的部分,称为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进一步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拟定,交由市监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规划、市房管等部门联合审查,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土地出让方案中的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预估,并按二者孰高的原则确定:一是现时评估地价;二是土地成本(含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融资成本等费用,不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下同)+预估土地出让收益得出的预估总地价(土地成本+现时评估地价×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其中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按现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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