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承担

发布时间:2023-02-26 18:21:55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承担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特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等以 股权为诉讼争议标的的判决之前, 应当发函征询行政部门意见, 由行 政部门按照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文件。 么,确认无效后的法律承担是什么 ?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的法律承担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往往要求公司 请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
而非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原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
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非申 请撤销变更登记。
如此前未发生股权交付 变动 的法律效力或者虽然发生股权交 变动 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备置股 名册且中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比例记载事项亦未发生变更的, 则不 需要办理新的股权变动手续, 被确认无效时转让方即为公司股东, 有股东的权利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经发生股权交付 变动 法律效力且已办理相关记载事项变更的,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公司应依
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办理注销受让方股东 的出资证明书,向转让方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 章程等, 如不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拒绝办理的, 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事应该对转让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往 往要求公司请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 而非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撤销 原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而非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笔者最近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 元法官的《执行程序中行政部门协助变更股权的路径分析》 ,其明确 指出 对于《》第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应当仅仅限缩在以及相应的 注销,而不能扩大到公司设立后的。综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 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是工商部门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人民法院 要求协助执行, 工商部门应当迳行变更, 不能以需要实体审查为由拒 绝或推延。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变更股权,工商部门无需要求公司提 交书面申请材料,而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迳行进行股 权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特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 让、股权确认等以股权为诉讼争议标的的判决之前, 应当发函征询行 政部门意见,由行政部门按照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并 作出批准文件。 希望上述观点可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得当事 人利益得到维护,也使得律师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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