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21 01:21:59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第三条 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为;

(三)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行为;

(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行为;

(九)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日常巡查每周不得少于3天,重点范围的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重点取水户每月至少巡查1次。

第五条 水政监察大队应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确定不同阶段巡查工作方案。

在执行巡查任务前,应首先由水政监察队伍负责人确定巡查人员、路线、内容、方式等,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工具、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第六条 巡查人员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

(二)对正在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书面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三)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及时取证,开展必要的调查,按一般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实行巡查台账制度,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调查取证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巡查人员签名后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建立巡查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咸宁市水局报送一次巡查工作总结。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要求组织巡查,或在巡查过程中不负责任,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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