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论文

发布时间:2015-12-31 16:02:37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论文

【摘要】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不仅提高了反垄断法执行的数量,而且部分承担了政府机关的执法成本,节省了公共资源,是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损害赔偿制度

一、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概述

私人诉讼和公共执行是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两大支柱,不能由公共权力来垄断其执行。若反垄断法的实施完全依赖公共执行,不仅对于公共权力机关负担过于沉重而无法实现,并且还可能会使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由此,反垄断私人诉讼作为公权力执行反垄断法的有力补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是指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赋予了私人主体参与反垄断法执行的权利,提供私人主体更为有效地利益救济渠道。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个人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81日起正式施行,仅在第50条对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虽然有了法律上的支持,但该条规定过于模糊、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调整私人诉讼的具体法律规则。私人主体提起反垄断私人诉讼,可能面临许多制度上的障碍,不利于私人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也不利于私人诉讼与公共执行的协调配合以完成威慑垄断行为的目标。

反垄断法关于私人诉讼的原则性规定与私人主体权利的切实享有和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在立法中应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制度、诉讼程序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私人受害者获得高效的救济渠道,真正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完善

法律规定私人诉讼制度只是法律上可能的第一步,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推进,缺少激励机制和成功执行的可能性,私人原告就没有发动私人诉讼的积极性,私人诉讼制度就如同一个装饰花瓶,没有实质意义。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私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尤其应当针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特殊性作出与民事诉讼法不同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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