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2 16:17:46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保障全体教职工的民主办校的权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对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推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教代会要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条 审议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改革方案、分配制度、重大集体福利以及其他需要教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意见,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表扬、批评、推荐或建议上级机关嘉奖、晋升或处分罢免。

第八条 教代会要组织并带领全校教职工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代会的决议以及教代会所审议的通过的学校工作计划,支持学校的改革,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正式教职工,政治工作上表现积极、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又能履行教代会代表义务的,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构成

一、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选出,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学人员应占代表的60%左右。

二、学校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但要由所在基层小组民主选举产生。

三、代表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和具体名额根据需要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补选,代表如不能履行义务,原科室(小组)有权建议撤换。

五、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师、职工等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和权利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工群众,切实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五、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七、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申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各方面的代表,一般7-9人,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名,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 主持召开教代会及有关会议。

二、审议提请大会通过的议题、议程、和准备提交大会的各种决议、决定草案及报告等。

三、审查应由大会选举的各种组织的候选人名单。

四、大会闭幕期间,讨论研究应由教代会受理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六、主席团成员如有不称职者,教代会有权罢免。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决议、提案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由校长负责向全体教职工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处室系的工作性质不同划分若干小组,并分别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必要时可增设副组长),便于会议组织讨论和活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常设机构的任务,其职责如下:

一、向广大教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进行当家作主的教育,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正确使用民主权利。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三、组织选好教代会代表。

四、征求并整理提案,提交大会讨论,大会闭幕期间,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五、处理学校党委、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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