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1-17 11:01:02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号)文件下发后,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含);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给予补贴。
    、财政补助:购买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平方米(含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给予补助。
    购买-平方米(含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给予补助。
    购买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给予购房补助。
    、个人所得税补贴:在年月日后,年月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年月日止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万元,套房屋只能有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本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
  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年度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市房产管理局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
  市房产管理局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分批拨付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其季度、年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房屋产权监理处定期集中发放。
    三、该实施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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