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

发布时间:2019-01-31 17:32:47

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

  第一 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严肃执法,严格法院管理,全市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院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二条书面建议是指市和区()、县人大代表向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经代表联络处编号后,交法院办理的建议。

  第三条书面提案是指市和区()、县政协委员以及同级的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向政协提出,经市和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议案,交法院办理的议案。

  第四条 全市法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纳入法院工作目标对办理期限、办结率、办理效果实行量化管理。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及时办理、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全市各法院应当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工作按下列分工办理:

  ()办公室负责书面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发、催办、转报;

  ()研究室负责对非具体案事项的办理以及各类书面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审判业务庭负责书面建议和提案所提具体案的办理。

  第二 接收和分发

  第七条 办公室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后,应当按《x x X法院办理书面建议和提案登记表》的要求进行详细登记立项(样表1)

  在登记立项中发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时,不予立项,并向建议、提案分发机关说明情况,迅速退回分发机关,不得自行转由其他单位办理。

  第八条 经办公室登记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应当在二日内送院长审阅。在院长批示办理意见和要求后,将书面建议、提案复印一至二份,如属非具体案办理事项,转一份给研究室办理;如属具体案办理,转一份给研究室,转一份给有关审判业务庭办理。

  第三 办理和答复

  第九条 研究室和审判业务庭收到书面建议、提案后,应当自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予以书面答复。闪情况复杂和办理 难度大,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提前一周通过办公室报告院长并说明理由,在办公室征得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但至迟不超过,,;个月。

  在三个月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由办公室通过书面建议、提案分发机关向代表或者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书面建议、提案属于非具体案处理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而的综合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问题,由研究室依照程序办理和撰写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书面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到具体案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依照程序办理,并撰写出书面答复初稿;有关审判业务庭在办理过程中,研究室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收到书面答复初稿后,及时修改定稿。

  第十二条 研究室或者审判业务庭办理书面建议、提案的程序:

  ()承办人办理并按《x x x法院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拟办单》的要求提出拟办意见(样表2)

  ()研究室或者审判业务庭讨论;

  ()向院长汇报;

  ()征询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的意见;

  ()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对拟办意见满意的,书面答复经研究室主任审核并经院长签发后,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

  ()书面建议或者提案人对拟办意见有不同意见的,研究室或者审判业务庭在复议后报告院长并经审判委员会(非案处理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书面答复经院长签发后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三条 征询书面建议、提案人意见时,审判人员应当仪表端庄,态度和蔼,详细介绍情况及法院办理经过,耐心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虚心听取意见。在征询意见结束时,应当详细填 写《xxX法院联系代表、委员登记表》(样表3),交被征询意见的代表或者委员审阅后签名;

  对多名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或者提案,可以征询为主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案的人员,电可以集体征询意见,但单独或者集体征询意见,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提案委员会或者为主提出书面建议、提案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书面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附样4、附样),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答复,处理意见表述要具体,说理要充分,叙述要准确,语言要通顺,字要简练。

  第十五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在答复材料首页左上角用英字母“AB标注: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标注;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注;

  ()所提问题因目前条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解决的,用“”标注,

  第十六条 全市法院应当把办理书面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法院工作的有效形式,除及时办理并作出答复外,还应当认真研究措施,切实改进工作;

  ()针对书面建议和提案中反映的个案处理中的问题,加强审判管理;

  ()针对书面建议和提案中反映的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加强人事管理;

  ()针对书面建议和提案中的建设性意见,加强决策管理。

  第四 催办和转送

  第十七条 办公室对人人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的办理进度应当随时掌握,对即将到期而尚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要及时催办。催办一般采取电话催办、派人催办和发送催办单(样表6)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室对书面答复函打印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转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转送材料按下列要求办理:

  ()书面建议、提案所涉及的案,应当附送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书面建议、提案为多人的,书面答复函及应附的材料每人一份,送书面建议、提案分发机关五份,办公室留存备查一份;

  ()书面答复函及应附的材料由书面建议、提案的分发机关主送代表、委员本人。

  第十九条 办公室在转送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答复函时,应当附送《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样表7、样表8),并对反馈的意见视情况继续办理。

  书面建议、提案人以及人人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提案委员会不同意办理结果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院长汇报,并责成研究室或者有关审判业务庭重新研究办理意见,并再次向书面建议、提案人征询意见或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市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书面建议、提案的情况,每年由办公室进行统计,如实填报统计表,并对办理书面建议、提案的做法、效果和问题写出书面总结送本院领导和各庭级单位。

法院办理人大、政协书面建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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