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2-05-26 22:27:16

矿难案例分析

一、引言
1.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是人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近期中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煤矿生产中矿难频发,形势严峻,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矿难频发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矿难频发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2.了解矿难发生的基本情况后,提出一些应对的措施和方法,来改变一些引起矿难的因素,从而能够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矿工们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二、矿难回放

 ()山西王家岭矿难

  201032814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初步判断为小窑老空水。事故发生后,已确认109人安全升井,尚有153人被困井下。

  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515时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刘德政表示,截至目前,事故井下153名被困人员中已有115人获救。山西省省长王君同日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透露,预计矿井下还有38人有生还可能。这些在尘世间摸爬滚打久经历练的兄弟,吃树皮,喝脏水,把矿灯收集起来,以保证救援到来的那一刻它们还能准确指示自己的方位。伊川矿难已经造成28人死亡,仍有多人下落不明。任何关于灾难的奇迹,都只能出现在灾难之上。与其期盼灾难之后的奇迹,不如远离灾难本身。

  一次又一次的血泪教训再三证明,天灾虽难防,人祸却可免。绝大多数的矿难,都是本可避免的人祸。330日,在王家岭矿难发生后的第三天,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出的事故通报称,王家岭煤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施工方为了经济利益赶工期,更被认为是导致矿难的首要原因。

  只有责任的归于责任,人祸所导致的矿难才能有所遏制,生命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在这个基础上,奇迹才有价值和意义。

  ()河南伊川矿难

  记者从河南省伊川县“3·31”矿难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了解到,矿难已经导致40人死亡,6人失踪。

  20103311920分左右,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截至46日晚,经初步核实,矿难发生时当班井下人员共有98人,其中已经安全升井57人,已经确认死亡35人,6人失踪,爆炸还造成地面人员51伤。目前,核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称,矿难发生后,由于矿长和伊川县政府派驻的驻矿安监员逃逸,地面存放有关下井人员资料的矿灯房被完全损毁,加之企业用工混乱,下井人数由包工头确定,企业没有统一的人员调度安排,没有花名册、工资册、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原因,严重影响了人员核查工作进度。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称,经初步核查,该矿共有职工300人左右,其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勤杂人员53人,临时招用的井下工人250人左右。

  事故责任人的追捕工作进展顺利。5日下午,又有1名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驻矿安监员投案。通过有关部门多渠道做工作,6日上午,2名该煤矿重要知情人员主动到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说明情况,配合救援工作。

  此前,矿难发生后逃逸的矿长王国政已经自首,多名逃逸的副矿长、记工员、驻矿安监员被抓捕归案。洛阳市、伊川县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已经启动对驻矿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发生事故的矿井设计年产能为15万吨,属于技术改造矿井。20095月该矿曾发生过瞒报事故,矿长王国政被判缓刑。王国政是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半坡乡白窑村村委会主任。

三、我国煤矿安全的基本状况

() 我国煤矿安全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国内矿难频发。据有关方面统计的数字,2001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384起,死亡6078人。2002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112起,死亡6528人。2003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143起,死亡 6434人。2004年,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853起,死亡6027人。我国矿难的死亡人数占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的80%左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在2009年,全国矿难造成了2631人死亡,70%的致命矿难发生在产量占全国35%小煤矿。据报道由以上数据,可以较清楚的看到一直以来频发的矿难是困扰我国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它不停地拷问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体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问题。

尽管去年煤矿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有所改善,死亡的人数有所下降,但是直至今年还是不断的出现煤矿挖掘事故

 、矿难原因

1.导致矿难频发的经济原因

(1)高投资高好耗能的经济增长加大安全压力

煤炭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能源,分析其安全生产形势时不可能脱离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增长方式。在当前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能源消耗强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各煤矿、各地方普遍面临开足马力增加供应的诱惑和压力,这是矿难长期存在的原因。
  根据安监总局所属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安全生产情况的 研究,发现事故死亡人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曲线相互趋同吻合。GDP高速增长的年份,事故总量往往大幅上升。
  在连续3年经济增长率 运行在10%的基础上,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继续加速,前3个季度经济增长率达到了10.7%。在当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必然带动对煤炭的高需求。 强大的市场需求使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成为大量煤矿,甚至相当一批国有重点煤矿的普遍现象,私挖滥采的小煤窑死灰复燃。
2经济利益使煤矿主忽略安全生产

国内矿难频频,说到底,是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漠视安全生产。经济学说,唯利是图乃资本的天性。私营小矿主为多赚钱,必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如果投资安全设施,会加大成本,挤占利润。 毕竟,从矿主的观点来看,矿难是小概率事件,不会天天有。矿主如此心存侥幸,自不肯在安全上花大钱,能省即省。退一万步,即使出了事,死了人,不过是赔钱。由于赔偿标准低,对腰缠万贯的矿主来说,乃九牛一毛,没有切肤之痛。
2.导致矿难频发的政治原因

(1)地方官员“经济人”利益最大化追求,降低了煤矿开采的安全系数

单一经济模式下,地方煤矿经济成为地方GDP和财政收入的支柱, 部分经济的地方官员急于在任期内创造政绩,把煤炭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抛之不顾,通过鼓励煤炭企业大量生产、放松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监管或对煤炭企业违法行 为进行包庇等行为,为自己谋取经济或者是政治的资本财富。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在煤矿行业中,矿主、矿工、政府官员都是经济理性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于是,矿主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矿工为了谋 生、政府官员为了赢得政绩或财富,都理性地进行了成本——利益的均衡分析,在经济人的作用下,做出理性的决策。由于利润的极大不均衡,致使矿主不用担 心矿工事故后的赔偿问题。鉴于理性的、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成本——利益的均衡分析,才使得矿难违规生产不止,矿难事故不断发生的现象。

2利益集团的具体利益目标追求,忽视了矿工的生命安全

官煤勾结是负责干部和执法人员与违法矿主之间所结成的微妙同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网络。它是个利益共同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官煤勾结的利益集团的形成有两种方式。方式之一是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受贿,方式之二是一些政府官员以入股的形式从煤矿中获得利益。从以往事故查处的实例归纳可见投资入股煤矿的 5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二是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三是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 权,收受矿主贿赂;四是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五是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可以说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隐藏着腐败的影子,每一件事故的背后都有着利益权衡和博弈。由于这种不正常关系的存在,小煤矿矿主有恃无恐,不再严格或者完全不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超额生产、冒险 生产、违法生产,置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脑后,直致矿难的一再发生。因为他们依仗着身后的保护伞,在矿难事故前对他们放松监管,在矿难事故后对他们或 是放宽处理、或是纵容包庇、或是为他们欺上瞒下——因为利益共同体中的政府官员已经被金钱等所俘获,出于自我利益的打算,官员必须表现为矿主的靠山、贴心人。

3政府的寻租行为的影响

现在我国矿难频发的现状与寻租行为之间存在着莫大的关系。煤矿矿主通过游说或贿赂等手段获取租金,用金钱俘获政府官员,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保驾护航。从在我国煤炭系统中,存在着很多以主要以贿赂作为手段的寻租活动。从而把部分政府官员和监管人员纳入 到自己的利益集团之中,共同谋取最大化利益。腐败的政府官员利用介入的政府权力放松监督管理,致使不法煤矿违法生产,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 曲,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寻租活动中浪费的资源,经济寻租引起的政治寻租浪费的资源,寻租成功后所损失的社会效率,尤其是矿难的频泛发生,产生了很坏的社会后果。可以说寻租行为给矿难的发生埋下了很深的祸根,所以解决矿难必须尽可能减少寻租。

3.导致矿难的社会原因

1社会的整体安全意识和约束力不高

整个社会的安全责任薄弱和大家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力不够也是造成众多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政府方面来说来说,没有在社会中树立整个社会的生命无价、重视生命的价值观;另一方面,没有做到大力提倡良好的安全管理,在整个煤矿行业推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行业协会来说,没有做到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煤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们在观念上认可挽救生命、减少伤害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行为,使他们认识到,同尽量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产出的经济原则一样,安关注力不够也是造成全也是他们应当持有的一种重要价值观。

2煤矿工人的技术水平不高

煤矿工人素质不高是一重大问题。很多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学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要求,比如英国就要求高中学历以上,这能够使得煤矿工人更好的了解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到和矿主更好的沟通和合作。而我国的在方面的要求太低甚至没有要求。比如在一些小型煤矿,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矿工的学历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对矿主来说,服从管理,有力气对他们来说就足够了,着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更不要说提供什么培训服务了。

五、对策分析

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调整经济增长模式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宏观调控,加强管理。虽然自90年代开始,煤炭行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那么与市场化配套的行业管理体制应该一并建立起来,加强一些应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如严格市场准入、保护产权合理流转以及加强安全监管等政府;而不应由政府直接干预的,如煤炭价格等,政府尽量少的干预。除此之外,高投资高好耗能的经济增长方式应当进行改变,由粗放型改为集约型,节约资源是应重点看待的,特别对煤矿的过度需要和过度开采要进行控制。

2.重视政府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坚决打击矿主和腐败官员的共同利益

当地政府要大力深挖当地的煤炭资源信息:所有的煤矿都是谁开的?谁承包的?资 本来自何处?政府官员有无涉及?绝不能在平时就听任他们组成利益同盟,到了事故发生后再花大力气去拆散。只有这样,顶风作案导致的矿难,也许才会得到真正的遏制。

强监管力度。强调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痛下决心,标木兼 治,通过安全评估小组对各矿井的硬件方而进行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严禁生产,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管理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我 们的各级领导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真正的起到监督及管理作用。
3.提高矿工的死亡补偿标准和明确矿难责任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对每位遇难矿工的赔偿约在 45万元左右,折合成吨煤价约200300t。也就是说即使一次死亡100人的矿难,其赔偿损失只要约4万吨煤就可以弥补。所以只要提高矿工的死亡赔偿以后,煤矿主因煤矿事故的死亡赔偿数量太高,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就会自觉提高安全意思。

现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 法》等法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存在着操作上的可变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不够严格存在走过场等问题。明确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明确并加大对责 任人的处罚力度。如此,才能改变煤矿经营者与一些地方政府要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管理的局面。

4.强化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

矿主安全意识对矿难安全的事故率有直接影响。矿难治理中应该加强煤矿企业的高层领导和管理者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因为,市场自发产生和政府强力施加的各种外部激励虽然能够促使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状况,但它们代替不了内部动机的激励作用。煤矿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是一种内在的根本激励,而中国目前之所以矿难频发,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缺乏这种内部动机。因此,提高煤矿企业经营 者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是抑制煤矿安全事故的一个关键点

5.加大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

高素质的煤矿从业人员是促进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各煤矿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对矿工进行岗前、岗中、岗位轮换等各类培训,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矿工素质和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对于降低事故率是大有好处的。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确定煤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和考核标准,并制定良好的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管理者和矿工)培训制度。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整个煤矿产业的从业者素质。能够有效的提高按却意识,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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