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11: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

发布时间:2019-10-03 10:19:05

教学案例11: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

【案例呈现】

2016122日,在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正式做出再审判决,聂树斌无罪。这就是聂树斌,他的人生定格在了21岁,从1994年到2016年,22年间,聂树斌从强奸杀人犯变为无罪之身,聂家人终于等来了他们期待已久的判决。

聂树斌,男,汉族,1974116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923日被传唤,924日被监视居住,101日被刑事拘留,109日被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3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分别提出上诉。19954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4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1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主动供述聂树斌案所涉事实是他本人所为。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

201412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认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6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611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聂树斌无罪判决。

聂树斌案因其申诉时间长、复查难度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长期关注,甚至被看作是刑事司法领域中法治理念的风向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的无罪判决使本案尘埃落定,而判决书所彰显的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等法治理念却对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2017420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20174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联合公布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评选结果,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案等十大案件入选。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用于第三节第三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公正司法”的教学。通过本案例教学,要注重引导学生认识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认识到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在讲述本案例之后,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就以下为题进行进一步讨论,“你认为聂树斌案再审说明什么?”“你认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你认为聂树斌案再审对我国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

教学案例11: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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