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GSP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9 03:25:37

药品采购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在药品采购环节内适用本规定。

三、依据:《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四、责任:质量管理部、采购部对本制度负责。

五、内容: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1、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同时需要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六、药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审核;采购药品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七、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八、购进药品应向供货单位所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九、采购药品应按规定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当标明产地。做到票、帐、货、款相符。记录和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十一、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十二、购进含特殊成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按规定签转购进药品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转财务部门付款。凡验收不符合规定,或未经验收人员签字者,一律不予签转付款。

十四、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药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十五、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情况和销售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十六、质量管理部应会同采购部门按年度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并建立供货单位质量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2017GSP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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