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发布时间:2018-09-08 06:32:00

浅谈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作者:张政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2

         要:20156月《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大额存单市场再次重启,但是,自第一批大额存单发行以来并没有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那样的繁荣景象,大额存单在我国遇冷显示了我国大额存单还存在一些缺陷,同时,基于与利率市场化的密切关系,大额存单的遇冷也反映出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还未完成。本文从我国大额存单的发展历程、意义、存在问题进行论述,最后提出关于我国大额存单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大额存单 利率 流动性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初始出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最初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出现的。当时,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颁布了“Q条例,对利率进行限制,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设定了上限,使得公众对银行存款逐渐丧失兴趣。作为一项负债业务,存款对于银行至关重要,但这一条例的颁布使得各银行的生存岌岌可危,在这样的环境下,花旗银行为了规避“Q条例的限制,率先发行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由于利率高、可转让等优点,大额存单一经面世便很快普及开来。在一定意义上讲,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也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之一。

        二、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历史发展过程

        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展目前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我国曾于1986-1997年间发行过大额存单,但是限于当时没有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并且出现了伪造票据进行欺诈的现象,大额存单于19974月暂停发行。第二阶段,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启动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浅谈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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