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休假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20-05-25 11:07:55

**县**镇教师请休假制度(暂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请各校务必照此制度执行。

一、请假类别及认定

1.事假:教师因有特殊事情不能到校上课,要按相关请假程序请假,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经查实后按旷工(课)处理。

2.病假: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至7天的应由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7天以上病假,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出假证明、请假病假的,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

3.旷工(课):教职工无故不上班,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定为旷工(课)。

4.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享受13天婚假,超过13天按事假处理。

5.产假:女教职符合政策生育,可享受产假158天。假期从分娩之日起计算(以医院出生证明为依据),也可提前休假15天,但产假总天数不超过158天。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超期按病假处理。

6.护理假:男教职工在妻子生育,可享受15天护理假。

7.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享受7天的丧假。自己或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死亡,无需本人操办丧事的享受3天丧假;如果确需教职工本人操办丧事,由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后,可享受7天丧假。超过丧假期限按事假处理。

8.公假:因参加由学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及活动等不能到校上课的,定为公假。参加非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及活动等不能到校上课按事假处理。

二、处理办法

1.事假、病假每月累计不超过1天,能自己请人代课或代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的,不扣缴代课费(或代工费)、不影响年度考核及绩效工资。事假、病假累计超过1天,除了扣缴代课费(或代工费)外,还要酌情扣减当年年度考核分数和绩效工资;旷课(工)1次,按事假2倍标准扣缴代课费和绩效工资,扣减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分2分。

2.每年累计旷工(课)达2次、事假达15天、病假达30天,或事假病假合计达20天,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7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由学校形成书面报告,教管中心核实签署意见后交教科局处理。

3.公假、婚假、护理假、丧假、产假均享受带薪休假,由学校支付代工(课)费,不影响年度考核及绩效工资,如逢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不扣减天数、不补请假。

三、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当天值班领导审批;2至7天学校校长或分管领导审批;8至30天由教管中心主任审批;30天以上到教育局请假,教管中心备案。产假由教管中心主任审批。

2.各类请假,都需本人填写请假条,校长签署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3.请假期满回到学校上课,需到请假部门销假;请假期满又不能到校上课,需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4.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有事不能到校上班,需向教管中心主任请假。除按一般教职工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外,还要委托一名行政人员代理校(园)长职务,将受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一并交到教管中心。

四、补充说明

1.本制度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等制定。

2.如各校原有规定宽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严于本规定的,可按本校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但当事人要能够提供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之前已作出处理的,不在作出更改。

**县**镇教育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6日

教师请休假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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