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室内设计师有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8-11-16 16:20:16

报考室内设计师有什么条件

培训及考试人员条件

(一)、室内设计师(中级)条件

1 学历及工作经历:获得本专业(注1)或相近专业(注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2 业绩: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公共工程项目两个以上。

3 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

(二)、助理室内设计师条件

1 学历及工作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 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2 业绩:参加设计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3 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

(三)、非本专业(相近专业)毕业的从业人员考试

非本专业(相近专业)毕业的从业人员,要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除按照上述有关条件考核以外,还须经过培训,获得《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室内设计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参加资格培训及考评。

1"本专业""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专业。

2"相近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等。

国家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 2001-1-28 ]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试_考试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设计队伍建设,发挥室内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室内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设计师,亦称室内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工作。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协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工作.

第二章 室内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 室内设计师的等级设有:

(一)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

(二)高级室内设计师;

(三)室内设计师;

(四)助理室内设计师。

 第五条 室内设计师对承接的设计项目负责,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1)进行空间形象设计;

2)进行室内装修设计;

3)进行室内物理环境设计;

4)进行室内空间分隔组合、室内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室内陈设艺术设计;

5)对装修施工进行指导裣查。

 第三章 室内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室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 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具备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条件,并巳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二年以上的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五个以上;

2.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室内设计大展获得过金奖或银奖。

(三)外浯: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九条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研宪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五年以上。

(二)业绩: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公共工程项目两个以上。

(三)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第十条助理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参加设计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三)外语:能掌握一门外语。 第四章 室内设计师的考核和考试

第十一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成立的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和考试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全国室内装饰协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协会成立地方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考核和考试工作。地方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立,需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

第十六条 室内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笫六、七、八、九、十条各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本专业”毕业的室内设计人员,要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除按第八、九、十条有关条件考核外,还须经过培训,经资格考核委员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或考试通过后,分别由全国或地方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资深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工程设计委员会推荐,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室内设计师和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认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室内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室内设计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及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每三年对《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

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

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

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

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

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者上岗证书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则。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

第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要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

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

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

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

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

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

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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