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8 21:14:33

[制度规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案件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根据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发〔20XX〕11号)、(新办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实行“一案双查”,除处理当事人外,进行责任倒查,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具体追究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含条管单位)。  

  二、“两个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  

  (一)主体责任追究  

  本乡镇、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员干部职工发生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案件,要倒查该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干部和其所在的党委(党组)及其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1.年度内发生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干部(分管领导或直接领导)进行通报,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年度内发生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干部(分管领导或直接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年度内发生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干部(分管领导或直接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监督责任追究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监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年度内发生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年度内发生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年度内发生多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情节较重的,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给予党纪处分  

  4.对纪检监察干部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党政纪处分的,一律调离纪检监察队伍。  

  三、责任追究从轻、减轻处理和从重处理情形运用原则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 纵容、默许、参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的;  

  3.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4.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5.责任范围内多次重复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3. 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的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规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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