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方案资料

发布时间:2023-10-25 23:04:36





精品文档
人民调解方案
组员 邓泳珊(组长) 201333010205 何泳仪 201333010210 黄苑青 201333010212 杨慧玲 201333010232 罗冯飞 201333010224 郑剑威 201333010247 刘嘉宁 201338040424 一、 纠纷概况——损害赔偿纠纷
201057日凌晨,上海籍女子张某在某娱乐厅跳舞时摔倒,入院急诊,经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需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在该娱乐厅消费时摔伤,娱乐厅理应负担她的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娱乐厅负责人认为,张某跳舞时不小心摔伤,与娱乐厅无关,娱乐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对张某进行赔偿。为此,双方就赔偿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 争执的焦点
1、娱乐厅对张某的摔倒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娱乐厅应如何履行对张某的赔偿?赔偿费该如何协定?怎样给付?
三、 调解要达到的目的
通过人民调解后,双方在自愿平等且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张某和娱乐厅就赔偿责任及赔偿费用的问题达成协议,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四、 调解所具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条款,张某在娱乐厅消费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现张某在娱乐厅消费时,娱乐厅的保障措施未到位,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娱乐厅承担医药费和侵权损害赔偿。。
(二)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人民调解方案资料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