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19 15:52:26

乡镇工作补贴

一、实施范围

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分)。不含开发区和挂职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未满、大学生村官不在实施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

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省里决定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以200/月作为起步水平,结合乡镇艰苦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以10年为一跨度)具体划分为两类四档。其中,艰苦偏远乡镇比一般乡镇标准每月高90元,最高500/月。具体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 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 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 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 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 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 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镇划分

考虑到我县乡镇情况比较复杂,有里山区和畈区乡镇,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不尽相同,将乡镇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两大类,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省里规定: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 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综合考虑,我县将太平畈乡、太阳乡、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大化坪镇、单龙寺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八个乡镇确定为艰苦偏远乡镇,佛子岭镇、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衡山镇八个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

四、资金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 执行时间

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11日起执行。

六、相关政策

1、新调入乡镇工作的人员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和退休的下个月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2、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3、按照《安徽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规定对我县乡村教师发放的70元、80元、120元农村艰苦学校津贴,省厅明确可予以保留。

4、乡镇补贴标准按其现所在乡镇的划分确定。在乡镇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在乡镇和县直之间频繁调动的人员乡镇工作年限分段计算(按乡镇工作年限不满2年折算为1年的标准掌握)。

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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