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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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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x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19xxx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电话:xxxxxx
原审被告:xxx,男,19xxxxx日生,x族,xx职业,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20xxxxxx作出的(20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理由:
1、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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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只有在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才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原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而直接以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且要求申请人对债务的一半即4778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依法应当再审。
2、原审中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债权人xxx出具的数额为41030元的收条,这张收条能够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承担了数额为41030元的担保责任,原审中法官以要调解为由不让债权人出庭作证,径直作出对申
请人不利的判决,如果法庭认为不用提供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证据即能判决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债务,那么申请人承担的41030元的担保责任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半即201X5元,这笔款项在判决中应当直接扣除。3、原审受理费和执行费不属于担保范围,原审判决却要求申请人承担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1000元的一半即787.5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本案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缺乏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xxxx
第二篇: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住址:.........
法定代表人:韦某,村委主任。代理人:蒋万君,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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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某进,镇长。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南中法民上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X)桂民申字第462号驳回再审申请书,特提出申请再审。申请事项:
1、请求再审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在原一审和二审中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基本案情:
某公社(现某镇,以下简称公社)为了搞好南蒲公路两侧绿化,于1971年决定借位于某县某镇陶瓷厂至五象岭烟墩分场地段属申请人集体所有的高官岭、老虎岭一带面积为605.72亩的山地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申请人借出山地,保留山权,并承诺成林后申请人集体用材经公社同意可砍伐,但山林分益问题未约定。公社企业办于1975年牵头成立良庆公社林场(以下简称林场),申请人没有参与管理。林场与南宁市柳沙园艺场、申请人第十生产队于1975年底至1976年初分别发生纠纷,在申请
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签订了两份协议。公社于1980年初又借用申请人一片山地办砖厂,并承诺给申请人5%的提成却未兑现。申请人多次交涉未果,便于1987年以借山造林收入分益纠纷向当地县政府提请仲裁,并要求收回原大队的所有山地。县政府于1988年作出处理意见,以上述两个协议是申请人与林场达成解决“山界纠纷”的协议,“协议仍然有效,应予维持”为由,把借山造林的山地划归为林场。申请人无奈之际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县政府处理决定合理合法”为由不予支持。于是,申请人向广西区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错误地把申请人原本享有的该山岭的所有权认定为只有使用权。申请人于1962年“四固定”时把该山岭分给各生产队管理,直到公社于1971年借山造林时,该山权未转移。但是二审法院却错误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山岭原权属上诉方使用”。
2、把申请人从未参加签订的1976年两个协议强加给申请人,错误认定为申请人与对方“订有协议将争议的山岭划给良庆乡林场”并多年来按此协议履行。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页关于“一九七六年为绿化交通环境和促进社队的林业发展,双方订有协议将争议的山岭划给良庆乡林场管理至今,多年来双方均按协议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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