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选聘和管理办法(试-…

发布时间:2019-12-24







闽农林大研字〔201120



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选聘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福建农林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选聘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192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告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建农林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选聘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根本与核心,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学校已经设置或者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将要设置的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能指导和带领学科发展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术带头人是指各学科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能具体负责学科中某一研究方向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社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学科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学校确定的学科建设体系,学科带头人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校级培育学科带头人四类。每类学科均同时设置一级学
科带头人和二级学科带头人,同时根据每个学科的发展凝练较为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并设立相应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各类学科的一级学科设置学科带头人1-2名,每个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研究方向设置学科(学术)带头人1名。位设置和具体名额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由学校确定公布。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期为五年,每五年重新遴选一次。
第七第 对于跨学院组建的学科,由学校确定归属关系。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基本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进取精神。

(二)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及必须的外语水平,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具备广阔的相邻领域的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本学科的学术权威或在国内同一研究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学科带头人应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创新思想和组织能力,在学术上具有民主作风,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团队其他成员的关系,能具体领导与组织学术队伍成员去争取和完成各项科研工作。

(四)掌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已表现出带好一支队伍(如系、教研室或科研组以上的组织)的才干。
第九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授(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时担任教学和科研两方面任务,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
(二)能承担学科规划中重点发展方向的任务,在任期内可以取得具有一定显示度的成果。

(三)近五年,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攻关项目、科技部各类专项计划(含子课题)国家级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 国家级教学类研究项目负责人。

(四)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学术期刊或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及以上,或发表论文6及以上并有SCIE)、EISSCICSSCIISTP收录的论文。
(五)近五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三大奖之一1项,排名前3
2.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1项,排名第1 3.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2项,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
5.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第1 6.国家级社科成果奖1项,排名前3

7.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第1 8.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或教材(25万字以上)1部; 9.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或排名前三且为课题主持人;
10.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1(第一育成人) 第十条 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同时担任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授(研究员),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
( 能承担学科规划中重点发展方向的任务,在任期内可以取得具有一定显示度的成果。
( 近五年,担任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攻关或重大项目负责人,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省(部)级教学类研究项目负责人。
(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学术期刊或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及以上,或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并有SCIE)、EISSCICSSCIISTP收录的论文。
(五)近五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三大奖之一1项,排名前5
2.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1 3.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三等奖2项,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5
5.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1 6.国家级社科成果奖1项,排名前5
7.省(部)级社科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第1 8.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或教材(20万字以上)1部; 9.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或排名前三且为课题主持人;
10.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1项(第一育成人)或省级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2项(第一育成人)。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及校级培育学科带头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担任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学科核心课程。
(二)能承担学科规划中重点发展方向任务,在任期内可以取得具有一定显示度的成果。
(三)近五年,作为负责人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者承担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社科类研究项目。
(四)近五年,在国际学术期刊或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5篇以上。
(五)近五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三大奖之一1项,排名前5


2.省(部)级科技三大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3;二等奖1项,排名前2;三等奖1项,排名第1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5
4.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前3 5.国家级社科成果奖1项,排名前5
6.(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3二等奖1项,排名前2;三等奖1项,排名第1
7.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或教材(20万字以上)1部; 8.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或排名前三且为课题主持人;
9.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1(第一育成人)省级品种审定或认定的品种1项(第一育成人)。
第十二条 学术带头人参照相应层次的学科带头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遴选,学校视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学术带头人若干名。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公布设立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岗位及遴选条件,凡符合相关条件并能履行其职责的人员均有资格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候选人申请表》,并提交原始证明材料。各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向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

第十四条 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候选人资格,并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将遴选出的各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张榜公示,经过异议期后,正式聘任。
第十六条 一级学科及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不能跨学科兼任,暂时不能产生合适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可由学校确定一名该学科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所选拔出来的各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建立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包括规划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组织学科队伍,推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组织申报各类科研课题。

(二)负责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学科梯队建设工作,尽快带出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不断充实、善本学科梯队。
(三)根据所在学科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组织学科研究确定相对稳定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对学科的发展方向及时进行调整。

(四)推荐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及学科秘书。制定学术带头人工作职责,并对学术带头人负领导职责。
(五)负责制定、完善本学科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本学科学位点、重点学科、各类平台、实验室等申报与建设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的检查与评估工作。
(六)对本学科的经费效能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总体性建设方案,带领学科团队全面完成任期内的学科建设目标。
(七)每年向学校提交1份学科建设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权利
(一)学科带头人具有确定学科发展方向的自主权;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经费(如学术交流、资料、版面费、差旅费、实验材料费等的审批权;拥有除了上述经费以外的其它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引进、培养费,仪器设备费等)的初审权。
(二)学校优先推荐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申报专利、报奖、出版专著或教材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资助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在校内组织召开重大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四)学科带头人任期内每年安排参加1次国内学术会议,酌情安排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优先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学术带头人任期内可派往国内重点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培训3~6个月,参加1次国内学术会议。
(五)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岗位津贴: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享受相当于副校级干部岗位津贴;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享受相当于正处级干部岗位津贴;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和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享受相当于副处级干部岗位津贴;校级培育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均享受相当于正科级干部岗位津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津贴按年度津贴额度的70%分月发放,其余30%在任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
1、年度考核: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期每满一年,需填写《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

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培育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由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学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由学科带头人组织,考核结果报所在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2、任期考核: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期届满,需填写《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任期考核表》学科带头人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学术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由所在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复审。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资格,视具体情况停发相应其余30%津贴或追缴已发全部津贴: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违反学术道德,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规定任务,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者。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在聘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由所在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解聘建议,报学校批准可终止聘任,学校不予发放相应其余30%津贴。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及学科建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纳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各学院要把学科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支持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完成各项工作,构建良好的学术梯队,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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