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发布时间:2023-04-12 09:31: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2522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6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一、《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1件、20081件、20094件、20105件,201111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

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000931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余元。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如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杜兰库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后又利用其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做出交易决定。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成立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20098月,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专设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题工作组,专门负责推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项工作达成共识,并明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工作任务。历经两年多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了《内幕交易解释》初稿,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和部分证券、期货案件高发、频发省市高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内幕交易解释》的主要内容

《内幕交易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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