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票证的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9 15:11:51

安全生产“八大作业票据”的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周日或安全部通知的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进入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种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煤焦油、粗苯、洗油、碱液、硫酸、氨蒸汽共7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水封、煤气下液水封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鼓风机房一二层、焦炉地下室、锅炉房、煤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包括鼓冷工序、脱硫工序、硫铵工序、蒸氨工序、洗苯工序、蒸苯工序、油库工序、焦炉烟道及走廊、焦炉交换机房、焦炉地下室仪表间、焦炉调火室、焦炉热修室、焦炉工具室、焦炉一层休息室等。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动车间工棚内、焦炉维修岗位制安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熄焦车制安区域、炉门修固定制安区域共六个区域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 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3、监火人

A、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B、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C、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D、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E、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4、动火部位负责人

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B、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严禁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A、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B、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C、动火作业前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D、动火过程中不定时检查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三违行为。

7、动火初审人

A、动火初审人为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车间(部门)安全员不在岗的,由其指定的班长以上干部代替。

B、负责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8、其他规定

A、动火作业负责人与动火人可为同一人,但为同一人的需同时履行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动火人的职责。

B、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但为同一人的需同时履行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C、动火分析人为公司专(兼)职气体防护员。

第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A、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六条第3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B、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C、《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则上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要求;但几个动火点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经动火作业审批人批准可办理一张动火证,由动火作业负责人随身携带,但此种情况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如确需离开,必须请示动火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重新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后方可离开。

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及特殊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始记录于2天内交安全部存档,二级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始记录于2天内交所属车间存档,《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A、特殊动火作业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和车间主任负责初审,安全部负责审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或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B、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安全员和车间主任负责初审,安全部负责审批。

C、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的车间(部门)安全员负责初审,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D、车间(部门)负责人未在岗的可由其指定的助理级以上干部负责审批,夜间二级动火作业可由动火点所在车间(部门)夜间值班领导负责审批,但需在动火作业前由审批人通知调度室备案,并由调度室通知公司生产值班领导。

E、车间(部门)安全员未在岗的,可由其指定的班长以上干部负责初审。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12 h。

B、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

C、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B、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C、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储存岗位的生产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D、凡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储存岗位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I、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J、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K、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L、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检修)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安全部应通知调度室、保卫科,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九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如CO、H2、NH3、H2S等);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如苯、萘、汽油、柴油等)。若分析不合格,经处理后再分析,出现两个合格样后方可动火。

第十条 遇紧急情况威胁动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1、生产上放空、排放可燃有毒气体,管道设备破裂,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生产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或出现威胁动火安全的其它异常情况,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工作。

2、动火人动火作业过程中感到身体不适或有中毒症状等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工作。在情况恢复正常时,应经《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人检查确定,重新签证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未经审批签字或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有权制止动火作业。

4、对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一经查出,应立即停止其动火工作。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20元处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有空项即开始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元处罚。

2、动火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而办理为《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元处罚;动火作业应办理《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而办理为《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元处罚。

3、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而未升级管理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元处罚。

4、与固定动火区域作业内容相关的动火作业,如在距固定动火区域边缘不大于10m的位置且处于非易燃易爆区域,给予动火人20元处罚,如与固定动火区域作业内容不相关或超出10m或处于易燃易爆区域,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5、未经安全部批准,《动火安全作业证》降级办理并进行动火作业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元处罚。

6、动火人未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给予动火人20元处罚。

7、未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而办理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如审批人给予批准,则对审批人给予20元处罚,如审批人未批准的,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8、同时满足属于同一岗位、同一区域、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作业并按要求办理了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未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20元处罚;如动火作业负责人离开动火现场且未请示动火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重新确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的,给予20元处罚。

9、《动火安全作业证》随意涂改和转让的,给予责任人20元处罚,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的,按照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动火作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给予审批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各20元处罚。

1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的,按无证动火给予认定和处理。

12、动火分析人未按要求记录动火分析结果的,一次给予20元处罚。

13、动火作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将《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原始记录交安全部存档或丢失的,给予20元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且未造成事故的,每项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处罚。

第十三条 未按要求进行动火分析的且未造成事故的,对动火分析人给予50元处罚。

第十四条 应进行动火分析而未进行动火分析即进行作业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动火负责人50元处罚。

第十五条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动火作业负责人200元处罚,并对责任车间(部门)负责人给予50元处罚。外部单位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进行动火作业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施工单位500元处罚,并对业务归口车间(部门)负责人给予50元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要求并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动 火 票 编号:

用火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火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1、此火票签发按用火规定办理;本火票一式三份,第一联安环部;第二联动火人;第三联监火人。

2、特殊用火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3、不履行安全规定监护人有权隨时中止用火,所列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不成熟,用火人可拒绝用火。

4、与本次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认可后用“ √ ” 表示 。

(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说明:受限空间: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1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1.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1.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1.4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4.1 氧气含量18%----21%。

1.4.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4.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5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5.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1.5.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1.5.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5.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6照明和防护措施

1.6.1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紧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1.6.2设备内作业过程中,有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1.6.3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1.7监护

1.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1.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察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1.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1.7.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按HG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按HG23011办理《动火安全放可证》。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主任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6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附: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三)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8、《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吊 装 作 业 票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和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有交叉作业, 中间应有隔离措施。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附: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

1、盲板抽堵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职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mmHg,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mmHg,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保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6、作业应由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医务人员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专职安全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0、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1、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2、每个抽堵盲板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动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地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暴露电缆、管线及不能辩认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作业时应注意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好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在化工危险厂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动土安全作业证

(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厂安全科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通知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

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5、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栏杆、断路标志。

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经申请断路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安全生产部门,并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作业结束,恢复交通。

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的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部位。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附: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安全作业证

(八)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工作现场。

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方。

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职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八大作业票证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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