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学生理赔程序须知
发布时间:2012-02-18 17:18:03
发布时间:2012-02-18 17:18:03
中国人寿保险学生理赔程序须知
(特别提示:不论门诊或住院请拨打95519电话备案)
一. 疾病住院医疗需提供资料:
1.医院诊断证明书;
2.出院小结;
3.药费发票;
4.药费清单;
5.学校证明书; (以上需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2张;
7.郑州市建行存折复印件。
注: 疾病门诊不是保险范围!
二. A. 意外住院医疗需提供资料:
1.医院诊断证明书;
2.出院小结;
3.药费发票;
4.药费清单;
5..学校证明书; (以上需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2张;
7.事故经过;
8、郑州市建行存折复印件。
B. 意外门诊医疗需提供资料:
1.医院诊断证明书;
2.门诊手册(须注明用药名称及数量);
3.门诊时所有检查报告书;
4.药费发票;
5.学校证明书;(以上需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2张;
7.事故经过(注意:必须本人写);
8、郑州市建行存折复印件。
另: 如是交通事故须提供事故处理结果(对方理赔清单).
三. 注意事项:
1.住院医疗应入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2.及时联系,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增加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费用。
3.如属于意外抢救或急诊,可在任何医疗机构就诊,但须在三天内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4.在本市指定或认可医院就诊中如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 需原 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资料,转院原则上转往省内上一级医院。
5.在郑州市外就诊的必须在县级以上的公立性综合医院(不包括其下设门诊部及其下属医疗机构)。
6. 我国《保险法》对理赔时间作了一定要求。
① 寿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将赔偿保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② 寿险公司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给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③ 如果寿险合同无效,或有欺诈行为,或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公司就会下达拒赔通知书。
7.如果在多处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仅承担一份最高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对因多份投保未赔付责任的保险单,有签单公司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8.不是假期时间在外医疗的须提供书面报告、学校证明。
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部分 80%;
人民币30,0000元以上部分 90%。
★ 意外给付:按80%比例给付(门诊扣除50元免赔额,住院扣除100元免赔额)
★ 需申请理赔的同学可先按以上要求收集好资料,上报水利与环境学院做登记备查工作,再由学院汇总后上报学生处。
★ 理赔期限:自保险公司接受理赔起十个工作日内。
四.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中国人寿保险不付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拘捕;
3.被保险人欧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3.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14.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并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五.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
1.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3.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4.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5.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6.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之余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7.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该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该合同生效起 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8. 未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六.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2日内通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理赔证明 材料。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该承担由于迟延致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七.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的邮箱地址是 hsweiquan@163.com,我们将热情为您服务!
联系电话:158******** 137********
水利与环境学院学生会维权中心
2008年 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