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的必要步骤

发布时间:2014-05-28 08:55:37

发展党员的必要步骤

严格履行工作手续和程序,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步骤,也是党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基本业务知识。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时间顺序,整个发展过程大体需要经历15方面的手续程序。我们现在执行的是1990年中组部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细则(试行)》,目前中组部正在对其进行修订,已征求各省区市的意见,估计不久就能下发。结合《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就这些程序中的重点事项给大家再梳理一下。

1.提出申请。这是加入中国共产党首先需要履行的手续。党章第一条提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是一个人的政治信念和追求,必须是本人发自内心的愿望。因此,党组织要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不能动员没有申请入党的人提出入党要求。对那些政治上要求进步,在工作和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党组织可以通过启发引导,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党内和社会活动等,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党、了解党,并且主动靠近党,使其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从而自愿地、郑重地作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选择。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注明不能亲自写申请书的原因,并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入党申请书我们一般不提倡打印,手写实际也是对本人的一次思想触动,能防止一些人图方便上网照搬照抄。当然,这里要厘清一个概念,就是年满18岁方可提出入党申请,而不是满18岁就能成为预备党员。

2.指定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党章第五条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细则(试行)》规定,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本人在本支部与自己有联系并了解的正式党员中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工作中要注意,介绍人必须是2名,培养联系人可以是1名也可以是2名。培养联系人是在党支部收到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左右的时间指定,而介绍人则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才指定或者自己约请的。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约请自己的亲属作介绍人。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根据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现实表现,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讨论确定,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的两个重要程序,对于1名入党申请人来说,从提出申请到发展入党,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教育和培养过程。《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过半年以上培养教育的,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市委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入党申请人需经过6个月以上的教育培养方可列为积极分子。当然,这是最低要求,各单位可根据上述要求,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时间要求。

4.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每季度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也要及时填入表中。这是履行入党手续的重要环节,也是基础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要认真及时填写,同时培养联系人本人签字,是两个联系人的不得代签。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进行培养教育。

5.短期集中培训。《细则》规定,“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准备发展入党的积极分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才能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不得提前。参加培训后长期不发展会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在工作中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6.支部委员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能否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验等;二是发展对象本人历史、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填写清楚,与组织了解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搞清楚并应附有必要的书面材料;三是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党小组或团组织推优意见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党组织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发展对象符合入党条件,培养考察工作落实并达到预期效果,有关材料合格、完备,党内外群众普遍反映好的,即可上报党委预审。

7.预审。支委会研究接收新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形成审查意见后,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报告。上级党委对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接收的新党员或转正的预备党员要进行预审,并形成是否接收或转正的意见。2002年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若干制度的意见》(津党组发2002-14号)对预审的重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转正)手续。工作中需要注意,预审必须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转正)之前进行。同时要做好预审记录,要有痕迹。各单位可自行设计表格,或者统一制作档案袋,在上面盖章或签字。

8.公示。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赋予广大党员群众对发展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经预审合格后,召开支部大会前,由上级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电子显示栏播发等方式,在发展(转正)对象所在单位(有的实行两地公示,还包括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5天。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9.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报告自己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和向党表明自己入党心愿的书面材料,也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审查和鉴定党员身份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申请入党的人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党组织对其进行审查的全部过程,表明了入党手续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严密性。因此,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入党志愿书》。天津市从2009年开始使用印有编号的入党志愿书。各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编号或编号不正确的入党志愿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一种情况例外,上年底召开支部大会转年初党委审批的,可以使用上年度编号入党志愿书。当然,从工作角度考虑,我们不提倡跨年审批党员,各单位发展党员的年度最好不要截至12月底,可以把时间往前提,比如从上年11月到本年11月份作为一个发展年度,给党委审批预留出一定的时间。这样做也便于党内统计。

10.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这是党吸收党员的一个重要原则。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是决定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重要会议,也是对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应该提前做好召开支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同上级党组织沟通情况,提前通知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发展对象、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等有关人员,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布置会场等。支部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开好大会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保证出席的人数,尽量做到全体党员都参加。目前,中组部正准备修改《细则(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平时工作我们也应这样掌握。二是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如入党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大会应改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作认真负责的介绍。三是表决在正式党员中进行,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有效。因故不能到会,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表决票数内。这里强调一下,《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市委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这样做既有利于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表达真实意见,同时也解决了同时发展两名或以上同志入党,需逐人讨论、逐人表决的问题。四是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应到、实到和缺席党员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数、会议讨论情况、每个党员的具体意见、表决形式及决议五是上级党委一般要派人参加。这是2002年五项制度规定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坚持做好。

11.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由组织干部或党委委员担任。谈话的主要任务是:考察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考察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情况;考察申请人的觉悟程度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考察申请人的思想品质和工作态度;考察申请人政治历史及其它方面的疑点,了解其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这些既是谈话中需要了解的主要方面,也是对其实施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同时,也要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争做合格党员。

12.审批预备党员。《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负责。党总支一般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如果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的党总支,可以审批党员,但应注明是经授权的,并应注明党委名称、授权年月日,加盖党委印章。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必须在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的3个月内,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党支部。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3.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经程序,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教育。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组织,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进行。党小组不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总支)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总支)全体党员也应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时间不能提前,也不要拖得太长。未经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1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一环。2009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办发[2009]23号),将新党员培训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重点工程,要求每名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24学时)可以说,预备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未经集中培训的一般不能办理转正手续。在党员预备期内,党支部要定期听取党小组和联系人关于预备党员有关情况的汇报,每季度讨论分析研究一次,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15.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转正,是履行入党手续的最后一项工作。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党组织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衡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不能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里也说明一下,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预备党员到新单位马上面临转正的问题,接收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考察期,并根据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作出是否按期转正的决定。

以上是发展党员工作的15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发展党员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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