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5 1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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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文字号】吉高法[2008]24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吉高法〔2008〕245号 2008年12月15日)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确定方法的问题
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分别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依此比例,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