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0729141659)

发布时间:2021-03-21 12:43:2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 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 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 法》 大房金管发 [2009]1 号,以下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 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 借款人之 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 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 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须满 365 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 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 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 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但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 住房; 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父母双 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 公积金贷款; 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 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 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 款人如已婚, 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 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 180 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

4、贷记卡存在近 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 6期记录(含 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 24 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 6 期记录(含担保人 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 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 24 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 24 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办事处应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 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 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 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 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

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 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 30%,

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 20%;⑵购买 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 30%;⑶购买存量房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 40%,但所购房 屋建筑面积在 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 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 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 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 得低于评估价的 40%2、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 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 60%3、借款人家庭购买 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根据国家、省、 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 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 65 天以上(含 65 天)的,大连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 (一)商品房;(二) 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存量房是 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房改房即公有住房, 是指城镇 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 房 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标准价购买的, 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 有权,一般在 5 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 部队或集体土地上, 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 自建房是指个人 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 ),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 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 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 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 的借款人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 项目工程进度,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 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预) 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 《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 2 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 申请续签,续签期限为 1 年。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 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合作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 变更企业名称。续签栋号, 中心需考察续签房屋的工程进度,审查续 签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变更房 地产开发企业收款银行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 变更后 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 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 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 、续签栋号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 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 委托贷款处审 核。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 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 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 购房人面谈, 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 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 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 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 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抵押人单身的,提 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经房地产交易登 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及复印 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 留存复印件。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 除提供以上材料外, 还 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 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存 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置换房屋,子 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 中心审批贷款 额度和期限后打印 《组合贷款联络单》 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 办理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 在《组合贷款联络单》 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签章后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 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 、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省内异地 贷款、互换产权房屋、互换非产权房屋、置换房屋办理组合贷款的, 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 代理公司代办费 (委托代理 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 、抵押登记费 按照房地产 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交纳,下同 、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 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后,中 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并 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 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 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到中心招标选定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 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 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 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 抵押物保险费或担 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 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返回 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 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 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 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 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 抵 押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 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 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返回 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 征信系统, 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到中心招标选 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 向中心提交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 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 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 留存复印件; 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 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 抵押物保险费或担 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 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返回 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所有 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 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 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 向中心提 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 商品房要求)、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建房费用票据等 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所需材料,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必要时留存原 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 抵押物保险费或担 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 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返回 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 按商品房手续办理的回迁房,比照商品房贷款程序办理。 非商品房手续的回迁房, 应提供自有、 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 房屋作抵押,具体公积金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 征信系统, 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到中心招标选 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 向中心提交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 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 商品房要求),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拆迁补 偿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银行收 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 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 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 也 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 60%)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 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 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 (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单位)账户。

(七)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 有权证已办出, 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 借款人填 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 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到中心招标选定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 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 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 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 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必 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借款人交 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 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不足部 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 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 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 、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 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 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 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银行的借款本息; 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 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 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八)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 有权证已办出, 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 借款人填 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 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 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 、 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 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担保公司 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 金,借款人最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 及按照公积金贷 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 额)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 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 、借 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 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 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 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 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 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九)省内异地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 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 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 购房手续(具体同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 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 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缴存地中心出具) 、 《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 (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 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 (同商品房或存量 房)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将抵押返回 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及签章齐全的《异地贷款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 并核实后, 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 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存量房划至借款人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互换产权房屋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 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 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 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提 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 商品房要求)、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 约、房屋交换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 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所需材料,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必要时留 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 代 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中心 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 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互换非产权房屋

1、受理。申请互换非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 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 权查询征信系统, 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到中心 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 提交借 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 房要求)、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 已过户的房屋使用权证、 作为担保的自有、 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 所有权证、 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 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 留存复印件。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 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 抵押物保险费或担 保费、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 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 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置换房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 征信系统, 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 到中心招标选 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提交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 求)、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 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 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及复 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 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 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 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 (抵 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房屋置换公司代为收取) ,中心与借款 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 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 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 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买房人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心) ,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 中心收执。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理完结后, 中心保管至公积 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丢失的,需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身份证失效的需更换新身 份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夫妻一方如为军(警)官,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 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或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 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一不能到场签订借款合同而授权他人代签的,

需出具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 领事馆出具的 《授 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 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 存量房及 自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无房屋所有权房及公有住房签订买 卖合同之日起、 互换房屋自互换行为发生之日起、 购买加入置换交易 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两人,计算公积 金贷款额度时, 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 总公积金贷款额度, 并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低到仟元位, 借款人享受 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执行购买房屋所在区域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大连市所辖 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周转速度、当地房屋 价格及职工收入水平、偿还贷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借款人双人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其中一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时,其额度为个人所能享受的最高额度与个人前次公积金贷款的差 额,其中个人前次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一半。

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离婚的, 原双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债务人 与房屋归属人保持一致; 另一方可视为没有参与公积金贷款, 再购房 可享受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两人以上(含两人)购买一套住房只能 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 如购房人之间不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 属关系,则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为基数计算公积金贷款成数, 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由配偶 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 (警) 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 《办法》 第十三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 金的周转使用情况、职工偿还贷款周期及房屋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 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 1年,最长为 30 年,且必须是整数年。 若借款人为两人,以主借款人的最长可贷款期限作为公积金贷款期 限。

法定退休年龄指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职工年满 55 周岁,如果 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 借款期限可相应延 长,但应出具证明材料。

公积金贷款期限加上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 40 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并随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 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新的利率规定,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公 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 1.1 倍。

逾期贷款在原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 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 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办法》 第十六条中的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转换, 并且一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只能转 换一次。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公积金贷 款偿还一年内如遇特殊情况, 须经中心审核同意, 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伍仟元,还款额应以 仟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缩短借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 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20091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 还款日为每月 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 20日);200911 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每月对应 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还款,中心按欠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及欠还期限加收罚息。

第十五条 欠款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 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及 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或履行送达 程序后直接扣款。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 (1)罚息;(2)利息;(3) 本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 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 其配偶也可以 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 划款 顺序为:(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2)配偶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借款人应以 购、建房屋作抵押;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 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以上述房屋作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 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 因城 市建设需要, 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 中心;如借款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 积金贷款, 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须重新 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 如 借款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借款人须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 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或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 式。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 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 估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办理, 评 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担保)。 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担保) ,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 协议的保险(担保)公司办理,保险(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 保险公司或担 保公司按保险投保单或保证合同相关约定退保。 若借款人不办理剩余 保险费退还手续,保险公司继续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 抵押人变更、 抵押 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等。

(一)借款人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 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 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 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 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 书面证明。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 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 表》、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 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公积金贷款办事处提出申请, 由办事处对变更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 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 需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二) 抵押人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 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 变更借款人相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公积金贷款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由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 更手续。中心收到代理公司转来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变更抵押 人的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的,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相应变更,需 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一)相同。

(三) 抵押物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 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 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 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含剩余公积金贷款 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 批时核准的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 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 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 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 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等。

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四)借款期限变更。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 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贷款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 、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 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 条的规定。 借款人还应征得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 并补交 保险费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本条(一)至(三)及(四)展期需按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 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 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 19966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 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 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公积金贷款, 不影响 另一方以自己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若夫妻双方已共同申请公积金贷 款,则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经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按留手印。手 印原则要求食指手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 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 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 并由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为公积金贷款提供保险或保证。 借款人到期不能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或要求保 险公司、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再由保险公 司或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 同时,中心协助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依 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担保 公司。

房龄指房屋竣工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是指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 买住房时, 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 在偿还能力允许的 情况下, 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比例为前提, 向与中心有合作协议 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2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630日。《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 房金发[2009]69 号)即行废止。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072914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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