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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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总部位于布鲁塞尔的 Elko Chemie Verkoopkantoor BV 是从事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 的公司。在 2005 1 10 日,Kalckreuter 无限公司在德国巴伐利亚的一个镇
Herzogenaurach 给出了如下的书面订单:“产品名称:5.000 Vinnol LL 352品质: ex.M.(进而精湛付款方式: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通过转帐,包括: 分析证书。Elko 2005 1 24 日寄出了 Vinnol 附带档和分析证书,Kalckreuter 在生产中将其用作窗帘材料的涂层。
2005 2 14 日,Kalckreuter 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向 Elko 电话加购了连带分析 证书及准备CAD方式的 6000 Vinnol-Dispersion CE35 2005 3 23 Elko Kalckreuter 宣称:在安特卫普仓库的 Vinnol CE 35 已准备好了,可以领取并且交付包括带有分析值的技术资讯的档。此外 Kalckreuter 收到两张帐单,分别是 172.000 欧的 Vinnol LL 352 348.250 欧的 Vinnol CE35 Kalckreuter对有关 Vinnol CE35 档中不详尽的带有分析值的技术资讯表示了不满。Kalckreuter 指责 Elko 发送的分析证书中的陈述与粘性值不一致,并且在 2005 4 19 日宣告撤销两个买卖合同,因为这个错误的证书使他们失去了对其合作伙伴的信任。Elko 反对撤销并且表明愿意派专家检验安特卫普仓库的货物。此后证实第二个分析证书中粘度值的误差只是笔误。Kalckreuter 坚持撤销合同,Elko 则坚持要其接受 Vinnol CE35,并且要求支付价款。 2005 5 Kalckreuter 被消费者投诉索赔,因为已安装好的窗帘褪色和易起斑点, 是由交付给 Kalckreuter 的有缺陷的 Vinnol LL 352 造成的。为此,在 2005 7 23 Kalckreuter 发给 Elko一个电传,告知对方:为了保险起见再次宣告撤销两个合同。由于对消费者已产生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Kalckreuter 支付了 643.528 欧元。另外, 由于公司的商誉受损,Kalckreuter 公司估计损失整整 100.000 欧元。
问题:卖方 Elko 还能够向买方 Kalckreuter 要求支付价款吗?
分析:按照CISG第一条的规定,“(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
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本案中,卖方Elko Chemie Verkoopkantoor BV的总部位于布鲁塞尔,买方Kalckreuter 无限公司在德国巴伐利亚的一个镇Herzogenaurach 向卖方发出了Vinnol LL 352的书面订单,之后在比利时安特卫普向卖方发出Vinnol CE35的电话订单,由于德国和比利时均为CISG的缔约国,满足CISG第一条之要件要求,因此可以适用CISG。按照CISG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卖方Elko 2005 1 24 寄出了 Vinnol 附带档和分析证书,买方Kalckreuter在生产中将其用作窗帘材料的涂层;另外,卖方在安特卫普仓库中准备了Vinnol CE 35,均表明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属于商业使用,不存在第二条所表述的不适用情形,因此,可适用CISG的规定。根据CISG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 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案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并无关于排除适用CISG的约定。按照CISG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以及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本案中合同标的物和Elko 公司性质主要是从事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判断,可知本案所涉合同为产品销售合同,可适用于CISG之规定。
关于产品VinnolLL 352合同、产品Vinnol CE 35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卖方付款请求是否应满足的分析:
根据CISG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也即是说,发盘(即要约)的构成要件为:a.系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b.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c.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d.内容十分确定。在商业贸易中,供货方即使不写明数量甚至价格,但一些并没有明确价格的订单依据交易习惯仍可被认为是要约。买方Kalckreuter 2005 1 10 日向卖方Elko发出了书面订单: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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