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29 11:26:26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参保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经办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三、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认定是否存在下列几种情形时,应当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1.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故意犯罪的;5.醉酒或者吸毒的;6.自残或者自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15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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