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15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9 05:21:38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SF[2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授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授信管理水平,降低和化解授信业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产生逾期、欠息的贷款。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职责

业务经营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收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资产处置的职责。

业务经营部门贷后管理人员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

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

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

第六 授信风险管理部在不良授信业务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分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指导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三、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的诉讼执行工作;

四、 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

五、负责对各业务经营部门的督办工作。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形式

第七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八条 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 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 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 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九条 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贷款未到期前,借款人出现严重经营不良,要求其提前还款且还款经借款人联系第三方,经贷款人同意认可,同意代为借款人偿还剩余本息的。

借款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对于无法通过正常手续回收的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封存抵押物(固定资产、库房、机器设备、车辆等等)

第十一条 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诉讼、外包清收、以资抵债等措施

第十三条 自行清收业务经营部门对欠息贷款业务于次日发出催收通知;对逾期贷款10日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催收回执。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四条 贷款转化。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已丧失还款能力,可采用贷款转化方式落实具备还款和担保能力的新债务人,承担贷款本息偿还和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法清收。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六条 社会招标或外包清收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清收无保障的,可向社会招标委托当地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收账公司清收不良贷款。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经营部门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本或还息拖延,应及时口头报告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并于第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形式的报告送交授信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应分析对贷款人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授信与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经营部门的报告,分析和甄别风险信息,判断该预警信号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对列入风险可逆类需监控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应增加实地调查频率,对发现的预警信号进行重点监控。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运转情况,尽早化解危机。

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风险较大类需逐步减持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每季至少应进行两次实地调查,加大监控力度。在调查过程中要及时、全面地寻找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可能采取的保全、诉讼措施作好准备。一旦风险继续恶化,应立即通知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做好直接介入的准备,以便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列入风险严重类需退出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实地调查。必要时,应由授信与风险管理部介入,与业务经营部门相互配合,按照从速处置的原则,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小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逾期或欠息贷款超过30日未收回的,业务经营协同授信与风险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清收小组,提出有效的清收计划和措施,及时上报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为不良贷款清收的决策机构。

第六章 清收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不良贷款,并且经过经营部门或相关部门催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暂列为呆账或进入法律诉讼阶段的贷款。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政策如下:

一、 本金部分不予奖励;

二、 对于合同约定利息,拿出20%进行奖励;

三、 对于超额罚息部分,拿出30%进行奖励;

四、 对于通过法律诉讼追讨回来的贷款本息,本金不予奖励,利息、罚息等追讨回来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对剩余利润拿出20%给予奖励。

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奖励,对于多部门联系收回的贷款,按照比例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总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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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2015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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