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少女“同命不同价”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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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少女“同命不同价”案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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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时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可是,仅仅因为女儿是农村户口,赔偿金额却相差一倍。该案中“同命不同价”的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赔偿对于原告一家是否公平呢?关键字:同命不同价解释公平城乡
1.案情简介
20051215日凌晨6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压住三轮车,致车上三学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在有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12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20061月起,何源等三少女因车祸遇难却遭遇“同命不同价”赔偿,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
2.案件法律依据
20063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两位庭长在与网友交流时,就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做出回应。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案赔偿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当时,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赔偿是否有失公平

3.1.据有缺陷
社会舆论对这起案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等法律规定。
有学者以为虽然该《解释》的制定出台有一定的依据,但更多的却是缺陷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违背法理的精神。
而《解释》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但与形式正义原则相违背,而且人为的造成“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合理期望利益的不平等,更是对实质正义原则的漠视。在同一部法律之下,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进行细分,不仅有违法律公平,也违背起码的伦理道德,因为人的生命是生而平等的,赔偿金以户口区分,在事实上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这势必违背法律正义的精神。2《解释》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作为《解释》的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法》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数,不区分城镇或农村。《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来进行细分,无论是与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还是与其他相关法律《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等基本精神都是相违背的。3《解释》在适用上存在瑕疵。
在城乡壁垒打破公民迁徙自由流动加大的形势下,死抱呆柱严格执行“同命不同价”规定则难以体现立法意图和司法精神甚至相反。
3.2.同命不同价”是一种误导
我国民法专家、人大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表示同样遇难却获得不同赔偿就因此来判断“同命不同价”这种结论方式完全是一种误导。史教授说,首先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格标准来衡量的。我们现在所说的赔偿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差别很大,美国一个小女孩被烧死的案子可以赔40亿,就是这个道理。我国有的农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元,在这种生活水平的地区,获赔5万元,可能比发达城市获赔50万元得到的满足程度要高,5万元对于一个贫困家庭的作用可能比50万元对于一个富裕家庭还大。所有的人身损害包括健康、身体、生命道理是一样的。史教授还说,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对于目前我国大量外来人口生活在城市,他们的户口在农村但是生活需要和消费水平很多已经接近城市居民,是否应考虑对这些人员赔偿标准参照城市居民这一问题,史教授认为,同样是受害者,城市居民供养生活在城市的老人和抚养孩子的需要,远远要超过偏远农村,所以生活需要和消费水平还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目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是人养活自己以及受害者所供养的人所需要的

支出来决定的劳动力的价格。
4.我的看法
我认为在该案件中,原告的获赔标准很不公平,应该与另外两个城镇户口的死者家人获得同等数目的死亡赔偿金。
暂且不论赔偿依据是否有缺陷,虽然《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同样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14岁的何源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根据第三十条,其死亡赔偿金可按照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而不需按当地农村标准计算。即使是按照3.2中史教授的说法,我认为此次赔偿仍然不公平,因为死者仅为中学生,其生产力价值是未知的,并且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他们三人的生产力价值应根据三人日常表现判定,而不应该根据户籍来衡量。
综上,我认为此案原告获赔标准不公平。
5.《侵权责任法》应用于本案
侵权责任法于201071日实施,其中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根据该条标准上述案例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户口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对两位不同户口但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车辆内遇难的两人进行计算死亡赔偿金,也即本案中的何源可以获得与另外两人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参考文献:
[1].刘杰.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律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09.9[2].丁海波.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原则.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3
[3].彭佳,李琼.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湖北经
济学院学报,2010.06
[4].最高任命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5].重庆“同命不同价”案受害人家长败诉评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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