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6-04-12 20:21:39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姓名:

号:

专业名称:

学习层次:

级: 14

指导老师: 牛晓鹏

称: 副教授

点:

广

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

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

20163639 确定题目

2016310315 开题报告

2016316322 论文提纲

2016323325 初稿

2016325328 二稿

201641410 定稿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2.劳动仲裁的特征

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五、总结

七、参考文献:

[1]陈俊.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

[2]宋涛.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03)

[3]曹鸾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J].理论界.2010(01)

[4]关怀.30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光辉历程[J].朝阳法律评论.2011(01)

[5]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J].学习月刊.2012 (21)

[6]孙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开放导报.2013(03)

[7]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4(12)

[8]徐元彪,周茜.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

[9]陈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J].仲裁研究.2012(04)

[10]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6)

一、引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2.劳动仲裁的特征

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五、总结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作者:xxx 指导老师:牛晓鹏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 关系 协调

一、引言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劳动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诉讼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2.劳动诉讼的特征

第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仲裁不得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当事人都不得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则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

第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在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但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除外。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案件普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及劳动者对工资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情况提出异议时,对于这部分证据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处于的不利地位,从而使法院能够清晰的查明案件的事实。

第四,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双方当事人应该执行。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从制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但是该法律救济途径并不是无限的,所以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以第三者的身份,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分别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承担各阶段的工作。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仲裁先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2.劳动仲裁的特征

1)劳动仲裁实行“三方原则

三方原则是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较为有效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所谓“三方原则”是指在劳动领域,由政府、工会和雇主协会(在我国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劳动政策法规的制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可见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该原则。劳动仲裁实行三方原则有很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第二,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自的优势,增强仲裁的权威性;第三,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2)劳动仲裁实行特殊的强制原则

第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立法者基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方面的考虑;第二,劳动仲裁并不以双方自愿为一前提。只要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就能引起劳动仲裁程序的开始。这些都是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不同之处: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不服裁决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不是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其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中自由选择。

3)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这标志着劳动仲裁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不管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或超过法定期限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示出了劳动仲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商事仲裁不同的是: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争议以外,劳动仲裁的裁决大多是非终局性的,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受理的所有案件都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前置规则。

(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劳动仲裁的强制前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受理并做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实现,损害了劳动者追求诉权的权利,限制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的自由,违背劳动仲裁制度便捷、缓解法院压力的设计初衷,难以体现仲裁这一制度崇尚自由的价值取向。劳动仲裁前置在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削弱了仲裁裁决结果的公信力,使劳动仲裁的效力受到质疑,对仲裁的公正性缺乏信任,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让当事人把仲裁当作“走过场”来敷衍,降低了办案效率也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

我国规定,经过仲裁后方可提起诉讼程序,则诉讼当事人与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致,但是如果之前并非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因为案情需要参加诉讼,那么仲裁的前置就妨碍当事人参入到诉讼活动,干扰当事人行使诉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但此解释并未允许没有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这会造成一些当事人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针对我国现有情况,仲裁前置程序加大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引起不必要的诉累。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为了使有限的社会财富得到公平分配,恢复社会秩序,需要诉讼,仲裁,调解等一些解决机制去担当“社会调节器”,解决各方纠纷,缓和矛盾。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会导致资源分配的变动,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劳动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增加一条救济途径,而现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实现案件的分流,节约社会成本,不符合现代司法“程序利益”的精神要求。由于对仲裁权威的不认可,该模式不但没有给当事人带来便利,反而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牺牲程序利益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

“一裁二审”的审理模式导致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因为,把仲裁程序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就不再审查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法院抛开仲裁裁决裁定的事实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那么通过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案件就会增多,加之法律并未规定经过裁决认定的事实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被完全否定,从而使仲裁裁决的功能趋于虚化。根据规定,仲裁裁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便自动失去效力,增加了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诉的可能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无法针对劳动者进行特殊倾斜保护,更不利于仲裁质量的提高。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强制前置,但问题是,劳动诉讼的当事人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两者并不能直接画等号。有些时候,在劳动仲裁环节中并未参与仲裁的个体需要参加劳动诉讼,那么,仲裁前置程序就妨碍其作为劳动诉讼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在实践中还存在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重叠引发的其他问题,如双方当事人均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是按反诉对待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还是按照先起诉的为原告,后起诉者为被告一并做出审理;再如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又起诉的,这种情况究竟如何处理等。此外,在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员业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仲裁前置会使法院的一审实质上成为对劳动争议代为司法监督的程序,反而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程序。

仲裁前置程序与诉讼合并审理存在一定矛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口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劳动者提起诉讼时除了对仲裁裁决不服外,可能还会增加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此时人民法院对劳动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则会违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但如果此时仅对原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另案提起仲裁,不但浪费法律资源,延长了争议的解决期限,而且可能导致原案己经查清的事实再重新调查,无论是从节约成本还是解决争议的效率方面来讲都不符合立法的初衷。

按照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仲裁需要服从审判。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仅处于“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这种体制上固有的弊端极有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损害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弱化了仲裁职能。

总之,无论是当事人在程序上的重叠,还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缺乏衔接性,其根源仍然源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带来的一个弊端。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应该从立法上确立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门性,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强化仲裁裁决的效力。

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其次是对劳动争议进行分类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及适用程序尚未针对劳动争议的不同类型作出严格界定和区分,使得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在案件总量逐年扩增的情况下,若将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不作区分且纳入到同一处理程序,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增幅和劳动争议处理时效两者此消彼长的后果。其二,现行争议处理主要针对权利争议,而利益争议因不在覆盖之内以致事实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因此,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模式时,必须对争议类型作出区分。一般情况下,“各国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多有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权利争议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利益争议基本上只能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解决。因此,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确立利益争议由仲裁程序解决,权利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建立由人民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即以人民政府为主导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乡镇街道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机构、司法调解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的调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从而构建出一套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到司法调解组织相统一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模式。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对于当事人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机构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解决,从而充分发挥各个调解组织的功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对其他调解组织无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后由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

对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的,为了避免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随意反悔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从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除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之外。

五、总结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劳动仲裁处于诉讼的前置地位,它没有终局效力,又因为劳动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先予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实中很多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的后果便是国家资源重复浪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与立法者的初衷以及社会价值取向相背离。况且仲裁之后还有诉讼程序,在仲裁中败诉的当事人往往怀着不服气的心理,或者出于不履行仲裁裁决,达到拖垮对方当事人的目的而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只能是徒增诉累,明显不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主张。因此,要改变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两者目前略显尴尬的关系,惟有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陈俊.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

2、宋涛.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03)

3、曹鸾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J].理论界.2010(01)

4、关怀.30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光辉历程[J].朝阳法律评论.2011(01)

5、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J].学习月刊.2012 (21)

6、孙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开放导报.2013(03)

7、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4(12)

8、徐元彪,周茜.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

9、陈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J].仲裁研究.2012(04)

10、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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