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知识讲解

发布时间:2020-06-06 23:18:42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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