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性质变化

发布时间:2014-04-30 00:15:36

新准则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性质变化
作者:陈玉媛
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2

        新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更,其中对租赁准则中的两个重要会计科目——1532“末实现融资收益270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作出了新调整。此二者间既有一定联系也存在差异。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第三章第11条规定了承租人融资租赁条件下在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到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讲,都应将此项资产视同为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而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但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或借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可以同样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采用第二种方式,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因此,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与之相似,新准则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18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对应,笔者在此不再重复阐述其产生实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性质的改变

        原《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指南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长期应付款项目,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填列。很显然,这里发生了重大转变: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类项目中;而新准则规定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也就是说从报表列示角度看,其应当属于负债类科目。基于此种考虑,新准则未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而是在负债科目列示。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1)科目核算内容方面的原因。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融资费用。换角度看,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承租方而言,未确认融资费用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需要等到以后期间再进行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因此笔者认为,原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不合理。但是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原制度首次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是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在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便使得该项费用在形式上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特征。(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新准则应用指南之所以将其作为贫债类会计科目是由于该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因承租人进行融资而产生的负债。因此,从实质上看,它由负债业务衍生出来。笔者认为该原因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负债性质科目最关键的原因。

        需说明的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虽然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观念下的负债类科目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先计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的含义。基于同样的道理,新准则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准则下的负债类科目转作为了资产类会计科目。

新准则“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性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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