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2-15 17:09:13

马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张某和上诉人马某原系婆媳关系,被上诉人之子万某与上诉人马某于1997620日登记结婚,20058月上诉人与万某迁至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福嘉园9号楼3101室,被上诉人将个人物品搬至此处,放于小屋。2006520日万某死亡,20078月上诉人马某将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福嘉园9号楼3101号房屋卖予案外人皮某,并随房变卖了部分物品(木制餐桌一个、四把餐椅等),其余物品搬至他处保管。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个人物品。上诉人认可其中部分物品系被上诉人个人所有,并同意返还现在其处保管的被上诉人个人物品,但提出小屋内的双人床一个、六门衣柜一个、五斗柜一个、木制餐桌一个、四把餐椅、美菱冰箱一个不是被上诉人的个人物品。双方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个人物品中的争议部分均未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个人物品小屋内的波尔卡空调一台、小屋内的双人床一个、六门衣柜一个、五斗柜一个、康佳21寸彩电一个、老缝纫机一台、钟表一个、木制箱子一个、木制戴镜大衣柜一个、美菱冰箱一台,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上诉人马某给付被上诉人张某木制餐桌及四把餐椅的折价款500元。上诉人马某称木质餐桌椅和双人床、六门衣柜、五斗柜、美菱冰箱不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物品,请求法院依据新证据撤销原审法院的相关判决。

【争议焦点】

1、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物品,所有权应如何确认

2、上诉人将所有权存有瑕疵的美菱冰箱出让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马某返还被上诉人张某个人物品小屋内的波尔卡空调一台、小屋内的双人床一个、六门衣柜一个、康佳21寸彩电一个、五斗柜一个、老缝纫机一台、钟表一个、木制箱子一个、木制戴镜大衣柜一个。

2、撤销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马某给付被上诉人张某木制餐桌及四把餐椅的折价款500元的判决。

【律师评析】

1、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临时放置在上诉人马某处的所有权权属无争议的被上诉人张某的个人物品,被上诉人张某有权随时主张返还。

2、本案讼争标的美菱冰箱,被上诉人张某主张冰箱为其个人物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因为上诉人马某未经被上诉人的同意转让涉诉房屋并转移被上诉人财产的过错,而将双方的举证责任倒置。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被上诉人的举证能力,因此,在被上诉人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冰箱系其所有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马某返还之诉请,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3、本案涉诉物品木制餐桌椅,系上诉人与案外人万某购买并用于二人共同生活,被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否定,故而木制餐桌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的个人物品,上诉人马某无需给付折价款500元。

马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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