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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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发字[1999]1

第一章

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控制宜农荒地开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力

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突出抓好节水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并探索发展旱作农业的新路子。第十一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立项条件: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宜农荒地的开垦履行法定手续。按照规模开发的要求,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1000亩。
第十三条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顾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产品销售有保障;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项目辐射面广,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以利用生物技术繁育动植物良种和节水灌溉为示范重点;每个项目至少要有两项高新技术,并与其他农业常规技术相配套;具有技术力量配备,有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万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2万亩。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当地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示范项目比较全面;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有内在要求和积极性。
第三章奖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五条坚持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中央财政在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配套投入(具体比例另行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到位。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逐年有所增长。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至少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向。以省(区、市)为单位,要分别将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投放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紧密结合,一般应用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的项目上,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确有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同中国农业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
1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m3(以下水源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技术工、机械施工费用;新建、续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支渠以下排灌道(5m3/s以下)开挖、疏浚的机械施工费用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灌设备。2引进繁育优良品种所需设施及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包括技术培训、典型示范,购置小型仪器设备等;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业机具;修建田间机耕路、平整土地及改良土壤的机械施工费用。
3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所需苗木,建设苗圃、改良草场所需种子和基础设施。
4、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建设期内应付利息的50%贴补。(二)多种经营项目
1经济林等基地购苗、引水设施和机械施工费用;大棚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设施。
2、畜禽养殖场购种畜禽、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3、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4、科技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引进、推广费用。(三)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
除上述使用范围外,重点用于高新科技成果的引进(不包括购买专利)、试验(中试)、示范,以及科技含量高的大棚和温室建设,必要的培训场所及科技人员临时住房的租金补助费。(四)前期工作费
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帐核算。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具体比例另行规定。地方财政资金是否实行部分有偿投入及有偿投入所占比重,由地方参照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须由经正式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要根据已批准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并逐步推行报帐制。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把有偿资金的偿还定期责任落实到债务人,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收回。回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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