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利率市场化进程
发布时间:2021-05-13
案例4:日本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7年4月,日本大藏省正式批准:各商业银行承购的国债能够在持有一段时刻后上市销售。通过17年尽力,到1994年10月,日本已放开全数利率管制,实现了利率完全市场化。来了完成这一艰难而必要的金融自由化进程,日本可能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一、放开利率管制的第一步:国债交易利率和发行利率的自由化
日本经济在低利率水平和严格控制货币供给量政策的支持下取得迅速进展。可是,1974年以后,随着日本经济增加速度的放慢,经济结构和资金供需结构也有了专门大的改变,战后初期形成的以"四叠半"(意为狭小)利率为主要特征的管制体系已不适应这种经济现状了。日本政府为刺激经济增加,财政支出日渐增选增加,政府成为那时社会资金最主要的需求者。培育和深化非间接金融中介市场的条件已初步具有。1975年,日本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再度发行赤字国债(第一次是1965年)。尔后,便一发不可收,国债发行规模愈来愈大。1977年4月日本政府和日本银行允许国债的自由上市流通。第二年开始了以招标方式来发行中期国债。如此,国债的发行和交易便第一从中期国债开了利率自由化的先河。
二、放开利率管制第二步:丰硕短时刻资金市场交易品种
在1978年4月,日本银行允许银行拆借利率弹性化(在此以前,同业拆借适用于全部交易利率是基于拆出方和拆入方达到一致的统一利率,适用于全部交易参加者,并于交易的前一天予以明确肯定),6月又允许银行之间的单据生意利率自由化。如此,第一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的自由化。
3、放开利率管理的第三步:交易品种小额化,将自由利率从大额交易导入小额交易 实现完全的利率自由化是要最终放开对普通存贷利率的管制,实现自由化,如安在已完成利率自由化的货币市场与普通存款市场之间实现对接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日本政府采取的办法是通过逐渐降低已实现自由化利率交易品种的交易单位,慢慢扩大范围,最后全数取消利率管制。在这一进程中,日本货币当局逐级降低了CD(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单位和减少了大额按期存款的起始存入额,慢慢实现了由管制利率到自由利率的过渡。
在存款利率慢慢自由化的同时,贷款利率自由化也在进行当中。由于城市银行以自由利率筹资比重的上升,若是贷款利率不随之调整,银行经营将难以为继。1989年1月,三菱银行引进一种短时刻优惠贷款利率,改变了先前在官定利率基础上加一个小幅利差决定贷款利率的做法,而改成在筹取资金的基础利率之上加百分之一形成贷款利率的做法。筹资的基础利率是在银行四种资金来源基础上加权平均而得,这四种资金来源是:(1活期存款;(2
按期存款;(3可转让存款;(4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由于后两种是自由市场利率资金,所以,贷款资金利率已部份实现自由化。随着后两部份资金在总筹资中比重的增加,贷款利率的自由化程度也相应提高。
4、放开利率管制的第四步:利率完全自由化
在上述基础上,日本实质上己大体完成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后需要的只是一个法律形式的确认算了。1991年7月,日本银行停止"窗口指导"的实施;1993年6月,按期存款利率自由化,同年10月活期存款利率自由化,1994年10月,利率完全自由化,至此日本利率自由化划上了-一个较完满的句号。
日本的利率自由化进程对其他国家的利率自由化提供了一个专门好的样板。其大体特点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先国债、后其他品种;(2先银行同业,后银行与客户;(3先长期利率后短时刻利率;(4先大额交易后小额交易。
试探题:
1.日本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案例5:美国放开利率管制的进程
(一管制的背景
美国30年代以前的金融制度大体上是非管制型的。虽然到1913年,才通过联邦储蓄法案成立了美国第一家真正的中央银行,但其实际行使职能一直到20年初期才开始,在金融管制方面也仅是想通过健全银行制度来提高效益,对银行业务,银行利率等都无穷制。
真正对银行利率、银行业务实行管制是从1929年——1933年大箫条以后开始的。美国大萧条时损失最大的产业可能是金融业,据估量能正常开业的银行到1993年时只有1929年时的一半(Bernanke,1983。而金融业的崩溃延长了大萧条的持续时刻和加深了危机的深度。所以,美国银行业也经历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改革,最突出的一点是强化监督管理。1933年一1935年通过了一系列金融法案,如银行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储蓄法、国民银行法案等。其主要内容如下:(1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进行限制;(2限制银行对证券的投资;(3对符合必然条件的存款给予保险;(4对金融市场和银行机构进行管理、监督;(5限制新银行开业,增强联邦储蓄银行权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Q项规则诞生了。
所谓Q项规则,只是依照联储规则顺序排出的一项规则,如第一项为A项规则,而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规则正好是Q项,所以称为Q项规则,该规则规定(按银行法,银行
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按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所以Q项规则变成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联储系统的利率管制范围两年后从成员银行延伸到非成员投保银行,1935年银行法给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样的权利范围。从那时起,两个联邦机构同时规定银行能够支付的按期储蓄存款的最高利率。1966年的“临时利率控制法案”又将这一规定扩大至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未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银行。规定利率上限被以为基于如下两个理由。
(1限制银行间的存款利率竞争,保护银行体系的安全。本世纪20年代时,银行间为了争夺存款,在存款利率方面展开竞争,致使了银行筹资本钱上升。为了弥补这一支出,各银行不能不去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致使银行资产组合质量下降。30年代的银行体系崩溃据以为便与此紧密相关(里特和西尔伯,1986,P82,规定利率上限被以为可了此之忧。
(2避免资金流动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