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
发布时间:2019-03-25 05: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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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政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能选择、可持续”和依法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解决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通过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人员”);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