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

发布时间:2019-03-06 17:27:4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宁劳社就管[2008]6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 》(宁委发[2008]1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

“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业富余劳动力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富余劳动力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零就业家庭登记表》。

2、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登记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3、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登记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

1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请人,须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填写《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村劳动保障站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在《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签署意见,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人填写好的《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制成册并汇总填写《零转移家庭情况汇总表》,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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