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02

发布时间:2018-07-26 17:07:35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整合各类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石家庄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统计数据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河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本次污染源普查我市确定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玻璃、制药、印染、制革、化肥、石化等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园区,以及危险废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为普查重点。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下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省级普查机构下发个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各级普查办对清查名录进行补充筛选和核实,并结合环境管理掌握的污染源情况,补充完善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市、县应将纳入普查范围的污染源全面纳入名录库,按照名录库开展全面普查。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逐个开展现场调查及监测,收集企业原料、废物种类等资料,根据监测结果,对照筛选标准,确定详查企业名录。根据详查企业名录,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对详查企业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普查组织。各市、县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2、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牵头作用,建立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好环保系统内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的良好作用,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3、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和时间节点等,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印发,20183前完成。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

4、落实普查经费。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级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20183月底前完成。

5、落实普查制度规范。结合国家下发的普查技术规定,省级普查机构研究制定全省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技术规定、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办法和各类抽样调查方案、质控工作方案。制定伴生放射性矿监测与筛查技术规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及管理规定、第三方参与污染源普查办法、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186月底前完成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各类污染源抽样调查和入户调查所需调查表,以及相关说明和指标解释,20187月底前完成。

6、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编制普查信息化建设方案,20186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普查对象;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20186月底完成。

7、组织普查试点。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20182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提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试点方案、启动普查工作,验证并完善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核算方法、信息系统,20186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试点。

8、开展宣传培训。开设普查微信公众号,在省环境保护厅官网开设“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栏,协调各大媒体开展普查宣传,营造全民关心、关注、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及时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

在省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组织全市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师资进行培训,20187月底前完成。各市负责组织辖区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20187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开展入户调查。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技术规定、时间要求和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10月底前完成。

2、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市级普查机构;市级普查机构对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报省级普查机构,201811月底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对全省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20191月底前完成。在此期间发现漏报或数据需要补全核实的,各市、县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补全核实。

3、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1月底前完成。

4、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级普查机构定期调度各普查机构工作进展、经费保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在线技术支持平台。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发布阶段

1、规范管理污染源普查档案。根据国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建立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20196月底前完成。

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级编制工作于20195月中旬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验收方案,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级验收工作于20196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工作指南,2019年底前完成。

3、发布普查成果。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20195月底前完成;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201910月底前完成。做好普查成果发布的舆论应对工作。完善污染物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成果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完成。

五、普查组织

(一)基本原则

在国家领导下,全统一安排,各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市、县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市、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将普查工作纳入人民政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普查对象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普查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普查,工业(商业、餐饮等)企业排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情况的普查,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农村居民生活用排水情况,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省地税局负贵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省统计局负贵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分项的技术规定和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各类制度汇编、普查相关技术资料和普查成果资料的印制,普查工作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污染源清查建库,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督导检查和调度,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发布。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地方财政经费安排可参照省财政经费安排制定,同时要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经费补助,数据采集设备、普查表印制等经费项目。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重新补充调查。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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