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考核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01 09:31:25

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考核与管理办法

(长工院教〔200623号)

为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加强大学生第二课堂教育,使课内、课外教育相互促进,有机结合,规范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长春工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取得规定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且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总量是学生学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凡在学校及以上部门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的科技、文化、体育、技能培训和竞赛,以及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名次者,按“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详见附表)规定,经授权单位审核确认,均可获得相应数量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3.对于提高学生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起重要作用的个别项目获得的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可以代替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教学环节学分(详见附表),原则上代替课内学分总量应控制在6学分以内;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代替课内学分时,不再计入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总量。

4.教务处、团委、科研处、各教学单位为评定相应学分的授权单位;教务处为代替学分确认单位。

5.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取得的成绩或成果,经有关单位(部门)确认后由学生本人提交给所在院(系)。

6.学生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组织本单位学团工作部门,按照学校“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应给予的学分;并负责本单位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的汇总、统计和“课外创新实践学分”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7.各院(系)在每学年结束时(毕业生须在离校二周前)对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材料及学分进行一次审核、确认、记载和录入,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登记表”报送教务处核准备案。

8.教务处审核确认的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由教务科负责在网上发布。

9.学生可以申请利用确认后的有关课外创新实践学分代替课内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后记载备案。

10.各教学单位负责积极提供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必要的场所、设备、技术支持,积极为学生创造课外实践活动的机会。

1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制定)

                          (2006年6月修订)

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考核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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