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14
. 稀土高新区第三中学 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稀土高新区第三中学校长负责制实施案》和《稀土高新区第三中学制度汇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稀土高新区第三中学党支部(以下简称“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校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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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校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作专业资料
. 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党支部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支部重要活动,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洁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须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权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务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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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和地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稀土高新区第三中学制度汇编》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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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工作会议,选举产生校党支部干部。校党支部对党员工作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支部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一般设委员3至6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持校党支部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案,经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等围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