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

发布时间:2018-08-04 13:42:21

残疾人托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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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第一节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这些残疾程度重、残疾类别特殊的残疾人,由于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行为方面的欠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比其他残疾人更为突出的问题,深层次的需求长期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成为残疾人民生改善方面的“短板”。他们人数众多、接受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少、文盲率高、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普遍存在;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极端情况时有发生;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精神压力等各方面的付出,已大大超出一般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应该说,对于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而言,托养和护理的需求同温饱需求一样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这项工作必须开展起来。

近年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亲属通过多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残联反映,强烈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解决其生活照料和养护托管的问题,社会方方面面,特别是基层组织,也纷纷呼吁帮助解决托养问题,认为这是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的特殊保障、是对残疾人家庭的解放、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措施。

中国残联经过多番调研和研讨,于20077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广州是托养服务工作起步较早的城市。这是首次托养服务方面的全国会议,对全国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当时除了各省残联的有关领导,还特别邀请了部分省会城市的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正式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的工作日程,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

由于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地方各级财政也暂时没有托养专项经费支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在起步之初遭遇了一定的困难,但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对这项工作予以了大力支持和关注,200710月和20088月,胡锦涛总书记亲自视察了上海市残疾人“阳光之家”和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了解残疾人进行生活技能学习和康复训练的情况;2008年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2008年中央7号文件中规定要“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明确将托养服务作为一部分写入纲要,这是托养服务工作首次写入五年纲要,同年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并发布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托养服务正式成为残联组织的一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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