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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263811


上海市实验室备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长宁区实验室备案审批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备案决定、送达。
二、事项名称
上海市实验室备案审批
(一)新办:从事涉及人体健康病原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
三、办理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办理机构
(一)、主体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审批内容:实验室备案
1.新办证;
五、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一)、受理窗口名称:上海市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二)、受理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
(三)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
(二)、电话咨询
22253018
22253017021(.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咨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云雾山路39号审核发证科邮政编码:200051
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云雾山路39号审核发证科
(二)、电话投诉
02152064212
(三)、信函投诉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发证科咨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云雾山路395邮政编码:200051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机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备案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备案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和办理机构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备案申请,并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办理机构作出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备案申请,办理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办理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办理机构实施行政备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备案申请作出决定,办理机构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备案申请,办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备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办理机构印章的行政备案证件,办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备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办理机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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