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自考复习要点归纳

发布时间:2017-06-06 12:27:01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1、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奴隶制法律: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1)从实际出发;(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四章 宪法

  1、宪法的性质: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特点:A.内容方面的特点  B.效力方面的特点 C.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A.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B.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2、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A.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B.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C.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D.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3、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A.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B.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3、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公民与人民的联系和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的主体。人民还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凡是我国人民,都是我国公民。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a.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消灭和它的产生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

  b.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3)人身自由:指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1、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6)国家检察机关:

  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精简的原则。

  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三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1、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应当符合的要求: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2、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表现形式:1)命令2)指示3)审批4)批准5)拒绝6)许可7)免除8)赋予9)剥夺10)确认11)证明12)通知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种方式: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3、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是执法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于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的地位。

  2)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适用的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2)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社会监督:内容:1)人民团体的监督2)新闻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监督。

民法

  1、什么是民法?它有何特征?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第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第三: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第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第四: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第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3、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它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4、什么叫监护?

  答: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什么叫法人?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有:第一:法人必须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的场所。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即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7、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有: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第三: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9、什么叫代理?它有何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特征:

  第一: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第三: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10、什么叫财产所有权?它有何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第一:它是一种绝对权。第二:它是一种对世权。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权。第四:它是一种完全的无限期的物权。

  1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方法?

  第一:确认所有权。第二: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第三: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第四: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行利。

  12、什么叫共有?答: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13、什么叫共同共有?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共有关系解除前为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最为典型是夫妻共同财产。

  14、什么叫知识产权?它有何特征?答: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特征有:

  第一: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第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15、什么叫债?它有何特征?

  答: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有:第一: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第三:债的客体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16、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第一:因履行而消灭。第二:因互相抵消而消灭。第三: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第四: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第五: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有死亡而消灭。

  1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第二:合同已解除。第三:债务相互抵消。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第六: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第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20、什么叫侵权行为之债?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它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这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21、什么叫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答: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使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叫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2、什么叫婚姻法?其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

  第一:婚姻自由。第二:一夫一妻。第三:男女平等。第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实行计划生育。

  23、什么叫继承权?它有何特征?

  答: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留下的遗产的权利。其特征:第一: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二: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第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是一种既得权。

  24、我国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第二: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第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第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5、什么叫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6、什么叫人格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其内容有:1)生命权;(2)健康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7、什么叫身份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包括:

  (1)著作权(2)发明权(3)专利权(4)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5)亲属权和监护权。

  28、什么叫诉讼时效?其种类有哪些?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能行使自已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其种类有:第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其中有4种规定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而致人损害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害的。

 

商法

  1、什么叫商法?答: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公司法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

  3、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

  第一:由定额股东所组成。第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第三: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第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六:有固定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什么叫破产法?

  答:破产法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它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什么叫和解?全民企业的和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债权人已提出破产申请并由为人民法院所受理。

  第二: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

  第三: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依法定议决规则通过。

  第四: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9、什么叫整顿?整顿程序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活动。整顿程序应符合的具体要求有:

  10、保险法是指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什么叫票据法及其特征有哪些?

  答:票据法是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13、什么叫票据法律关系?答: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4、什么叫票据行为?答: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

  1、什么叫经济法?

  答: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2、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3、什么叫税法?答: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什么叫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第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二: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第四:商业贿赂行为。第五: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第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第八: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第九: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第十: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益、商品声誉的行为。第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6、什么叫产品质量法?

  答: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我国产品质量法贯彻的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宏观调控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和分别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8、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1、刑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统一刑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7971日通过,198011日起施行。其基本原则为: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罪刑相当原则。

  2、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什么叫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非法拘禁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5、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何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体现本质和不决定性质。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第一犯罪都有。如偷越国境。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6、什么叫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第四:防卫不能过当

  7、什么叫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第三: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第四: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8、什么叫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有: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第二:犯罪未能得逞。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9、什么叫刑罚?其特征有哪些?

  答: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特征有:

  第一:刑罚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第三: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10、什么叫假释?适用假释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有:

  第一: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第二: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第三: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四: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刑事诉讼法

1、什么叫刑事诉讼法?

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有哪些?

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第五: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第六: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第七: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3、什么叫证据?它有何特征?

答: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特征。

4、证据的种类?

第一:物证、书证。第二:证人证言。第三:被害人陈述。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五:鉴定结论。第六:勘验、检查笔录。第七:视听资料。

5、什么叫举证责任?

答: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6、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

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7、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8、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什么叫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应具备:

第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确实、充分。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第二:辩论原则。第三:调解原则。第四:处分原则。第五:检察监督原则。第六: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

  4、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5、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6、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7、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8、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

  9、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

  10、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它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

  11、企业法人破产清偿的顺序: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

  12、执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第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第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13、人民法院执行的终结有哪些?

  第一:申请人撤消申请。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第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第三:行政机关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第五: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2、什么叫行政诉法?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任务有: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第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诉讼法的其本原则?

  第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第二:合法性原则。第三: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第四:不适用调解原则。第五:行政损害赔偿原则。

  4、行政诉讼确定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诉讼。第二: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

第三:有利于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5、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6、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二:有明确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法

  1、什么叫国际法?它有何特征?

  答: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特征有:第一: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主要*国家本身。第四: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构成一个国家的四个要素:第一:有定居的居民。第二:有确定的领土。第三: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第四:具有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第一:独立权。第二:平等权。第三:管辖权。第四:自保权。

  4、什么叫国家承认?

  答:国家承认是指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5、什么叫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第一:限制主权。第二:赔偿。第三:道歉。第四: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 第一:国际立法。 第二:国际条约。 第三:国际惯例

  2、什么叫冲突规范?

  答: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所以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什么叫反致和转致?

  答:反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转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4、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法学概论自考复习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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