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4 13:53:44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全面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管理人员的模范作用和全员监督,使广大职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五条 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是公司安全、有序进行生产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对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纪律纳入岗位职责中。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节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三级管理体系,逐级负责。公司质管安全部是劳动纪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考核和通报。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 部门经理对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节 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当做到:

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

四、不酒后上岗;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蛮干;

七、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

八、不聚众赌博;

九、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十、不起哄滋事;

十一、不准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经营接待、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和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机器、设备、工具,遭到游客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受贿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处分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处分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第十五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降(职)级,辞退,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惩责相当的原则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六条 处分条件

(一)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等,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无故旷工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起哄滋事、聚众赌博等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在员工中散布自由主义及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或组织职工停工和抗议,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八)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丢失、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盗窃、诈骗公司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贪污、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三)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辞退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除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职工给予辞退和开除处分,须经部门经理提出,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受到降级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处分的程序

(一)由主管经理组织或者承办部门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公司审定;

(三)根据会议决定,由主管副总经理实施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知形式。

第四节 领导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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