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I)

发布时间:2020-01-29 00:12:4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20090605

  第一章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8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12

  第四章 保荐机构... 15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7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 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31

  第十章 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41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41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42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

  第六节 回购股份... 47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9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

  第九节 股权激励... 52

  第十节 ... 53

  第十一节 其他... 56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59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处理... 6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2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63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66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

  第一节 暂停上市... 68

  第二节 恢复上市... 70

  第三节 终止上市... 75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79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80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0

  第十八章 ... 82

  第十九章 ... 84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5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0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5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00

  第一章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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