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4 19:04:2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

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旗实际,对城乡低保档案实现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时间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城乡低保发放表

城乡低保发放表由旗低保中心制作,街道办事处、各苏木、镇、社区(居委会)必须将新申请低保对象档案和死亡人员以及变更人员名单于规定时间(城市低保每月变更情况、农村低保每季度变更情况)报送到低保中心。低保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返馈给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综合业务平台

城乡低保新申请人员在辖区所在地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综合业务平台》的信息录入、提交工作,低保中心将于审批结果反馈后第15个工作日统一登陆系统进行审批,逾期未报导致未能审批的,后果自负。

三、城乡低保“一卡通”

城乡低保新增对象审批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完成城乡低保“一卡通”信息录入、上传工作,低保中心将于审批结果反馈后第5个工作日开始审核,逾期未上传导致未能及时审核的,停发当月低保资金。

四、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由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录入。城市低保对象基本信息必须在每月底前完成录入更新工作、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在每个季度季末月15日前完成录入更新工作,录入完成后次日上报至旗低保中心,本月(本季)未及时更新《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停发下月(季度)低保资金。

五、城乡低保纸质档案

城乡低保纸质档案必须与实际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相符合,不允许死亡人口自行更换其他人员,城市低保每月更新一次人员纸质档案,农村低保每季度更新一次人员纸质档案。

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