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债权人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0-06-12 09:50:27

原告: ,男, 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告: ,男, 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告: ,男,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两被告之间关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赠与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年,原告向被告A出借3万余元。因数十年追讨本息无果,原告于2014年5月向被告A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 号判决,判决被告A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700元及相应利息。现该按进入执行阶段,但执行无果。

执行阶段,原告发现,被告A于2012年12月5日取得其现在居住房产位置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2500901430000),并于土地上建房。但是,被告A为了规避自己对外债务的承担,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产整体赠与其儿子被告B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该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显然,被告A无偿转让上述房地产的行为系逃避债务所为,对债权人原告造成损害,原告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两被告之间关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起诉书(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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